在拘留所度过的500天
李建辉应该从来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会涉嫌触犯刑法、会被逮捕、会被拘留、会被检察机关控告。任何一个守法的本分公民应该都不会料到自己有这么一天,但是这件事就确实发生在李建辉的身上了。
在这件事之前,李建辉是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负责商会的,商会主要促进同行业公司间的业内交流以及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商会的盈利模式一般是,会员的会费,社会捐助和政府补贴,但是李建辉所在的商会基本上没有社会资助和政府资助,而会员尤其是身为会长的佛山照明电器公司,虽然非常积极的参与商会活动,却常年拖欠会费,造成实际收入不到整体会费的20%。而身为秘书长的李建辉依然在努力寻找机会,改善商会的经济状况,发展商会。然而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负责竟成为此后一切祸事的开始。
祸起餐桌会议
“……商会于2010年4月在一次餐桌会议上认识黄宝元,……并一同与各位副会长和会员企业一起考察广佛肇庆高新工业园区的建设,当时商会提出要规划建设我省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的项目,由于商会调研规划缺乏项目经费,黄宝元主动提出他可借支商会项目启动经费,但借支理由待项目有结果,他可参与项目建设”——广东省电气商会
广东省电器商会从筹备成立四年来商会运作是在无“米”下锅景况,主要是靠秘书处工作人员和秘书长东筹西借经费来谋求发展。商会的秘书长李建辉看到了智能电网产业的发展前景,却苦于缺乏经费的时候,黄宝元出现了解决了商会的燃眉之急,当然,作为商人的黄宝元并不是单纯的帮忙,而是似乎也觉得这个项目具有发展前景,同时也有一定风险,于是提出借款给商会,项目有结果时再投资,这样既不用承担风险,又保障了自己将来有利可图。而商会也急需一笔钱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于是这对于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于是“商会提出为启动项目需要向黄暂借陆佰万元资金,借期从
上述是广东省电气商会在《关于黄宝元假报被诈骗一案情况的紧急报告》中对当时事实的描述,明明是一个看起来前景光明的发展项目,一次通过借款达成的良好合作,怎么会被黄宝元状告诈骗呢?
事变公安局
“大约2010年09月的一天,李健辉打电话叫我到他的办公室,我看见黄宝元和三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在李的办公室,这时黄宝元就上前给了一份框架协议和一份500万元的汇款凭证让我看,然后说:现在要回这500万元。我说你既然提出要回这500万元,就必须终止这份框架协议,他说可以。然后他谈这500万元的归还问题,李健辉就说等到
这是从2010年3月开始至同年12月担任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副秘书长的朱榆平后来在接受公安局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个时候商会与黄宝元之间的合作似乎产生了不愉快,黄宝元希望商会可以提前还款,虽然提前还款违反合同,但是秘书长李建辉还是给出了明确的计划还款日期。虽然没有书面上的证明,但是在此时双方已经有意向终止合作。虽然黄宝元似乎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但他们还是商定了借款和利息将提前归还黄宝元,而日后可让黄宝元进行投资的《框架协议》也失效这样的终止合作的办法。
然而
刑拘期间,李建辉的律师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而这个决定给出的给出的理由是:李健辉未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这个理由明显很荒谬,辽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解释,“犯罪嫌疑人李健辉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当时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理由,也不是属于法定的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所以这个理由纯属无稽之谈,而“虽然取保候审是否会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确是考虑的一个条件。可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不属于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况且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犯,他一直是在佛山工作,夫妻、儿子等全家亲人均生活在佛山市。”所以这个理由也并不成立。
一审之前接近一年的时间,李建辉始终是在拘留所里度过的,不断的进行补充侦查,次数以及时间远远超出法律规定。而他委托的辽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谷辽海、陈小云在一年的时间里,先后九次会见李建辉,听取了李建辉本人的叙述,调取了本案公安侦查机关的全部卷宗材料。对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做了详细多方面的了解。
法庭上,控方根据黄元宝的证言认定黄元宝向商会投资500万,并认为这是诈骗行为,而“骗子“正是商会的秘书长李建辉。
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和起诉部门认定李健辉构成诈骗犯罪的仅仅只有一个证据,即黄宝元的陈述,该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属于证人证言,而非公诉人所谓的“被害人的陈述”;除了唯一的有罪指控的证人证言,在起诉部门移送法院的五本侦查卷宗中,所有其他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李建辉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李健辉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关于本案的最大争议究竟500万是投资还是借款的问题,黄宝元和物权所有人黄媛媛的描述是矛盾的。黄宝元认为这500万元是投资,而他的女儿黄媛媛却说明这500万元是贷款。
而这500万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是李建辉的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商会的法人行为?
证据证言:
·基于《框架协议》的约定,广东省电气商会于
·因项目启动需要,特向黄宝元同志暂借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借期为壹年,从款汇到广东省电气商会帐户日期起(即自
·商会的会计帐本:
· 500万的物权所有人黄巍巍:
“我受父亲黄宝元委托,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北白象支行用我的帐号汇款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
·《广东省电气商会专项审计报告》:
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黄魏魏的个人借款。
· 担保人佛山市电器研究所于
律师观点:
通过以上种种证据,律师认为,“广东省电气商会与黄魏魏之间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借据》是有效的借款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黄魏魏与本案第一被告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
李健辉在
关于这个借款行为是法人行为还是李建辉的个人行为,在研究了诸多证据之后,律师认为“李建辉是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对外活动中是代表法人行为,没有证据表明是他的个人行为;收款帐户属于广东电气商会,收款人是广东省电气商会;法人印章和借款人均系电气商会,所借款项500万元也是用于商会活动,没有理由认定是李健辉的个人行为。”
证据:
·
项目名称:新兴产业工业园区的开发与建设;
项目内容:双方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为出资,由黄宝元同志拟投入启动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为出资,双方拟各股权比例为50%,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经营运作;
纠纷处理事项:本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诸问题,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律师观点:
“黄宝元与广东省电气商之间曾经有合作的明确意向,但双方之间最终未能签署正式的合作合同,还没有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也没有实质性地开始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更没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整个庭审过程中,控方一直把重点放在《框架协议》上,但是在整个事件中,显然《借据》才是证据的关键,律师认为“《借据》虽然是建立在《框架协议》基础之上的,但两者所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无论《框架协议》的内容如何进行,均不影响借款合同的履行。”
而关于这500万,“资金在性质上不属于投资,而是借款;前者在未来所得到的是投资利润或承担投资风险,而后者借期届满是需要如数归还并需要承担利息的。”
“而就借款一方来说,倘若
律师认为控方“没有依照证据种类围绕所谓的诈骗罪,对待证事实逐项进行举证分析,而是笼统地拿着一堆堆证据材料,泛泛地认为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致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但是从双方合作开始,黄宝元借款给广东电气商会的智能电网产业发展项目是就一直在真实运作着,并且黄宝元本人介入项目非常多,完全谈不上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的诈骗行为。
证据证言:
·北京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我们是接受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委托,对方出课题经费,我们根据课题合作协议要求做研究,课题是‘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撑研究’,……我们去过广东省考察,在
·由北京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在《框架协议》签署之前,黄宝元对外递交自己的名片,其头衔是“广东省电气商会副秘书长、广东省宝加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黄宝元作为广东省电气商会的领导人之一,先后三次参加了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开发区有关《框架协议》所述的“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的活动,也多次以商会领导人之一的身份参加了“广东省智能电网”的研发活动,并拍有多张会议照片。
如果说这一切都是诈骗,那么这个梦造的也太逼真,太没有破绽了。每一份笔录、每一个证人、每一份证据,都相互印证,所有细节都滴水不漏,这样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还是认为构成诈骗罪,他们的目的昭然若揭。
从
一个人的生命拥有多多少的30天、40天、60天……生命本该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然而对于李建辉来说,被拘留的日子就是漫长轮回的30天、40天、60天……
但是法院并没有当庭放人,而是要延期审理。
时间在李建辉那里再一次变得无比漫长。在法院作出延期审理之后,公安机关又开始进行已经重复多次的程序,“补充侦查”,这四个字对于李建辉以及他的家人来说比魔鬼还要可怕,而且这一次补充侦查所花费的时间是,110天。
而利用这么长的时间所进行的程序违法的补充侦查的结果只是去商会开具李健辉任商会秘书长的证明。
20112年3月14日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没有增加新的证据,理应当庭放人,却要延期审理……
李建辉案是非法羁押的一个典型,公安机关运用限制人身自由达到某种目的,这样职权滥用的事在现在的中国时有发生,比如盲人律师陈光诚,藝術家艾未未,,还有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他们被监禁或羁押的原因不同,形式不同,却都值得我们关注。我们关注这些事件,关注李建辉,因为往往是这些个体事件可以让公众对法律更加了解,可以让法律更加透明,可以促进人权和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