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问答集锦


  4、有关《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共计八章45条,对军工企业改制应遵循的原则、改制分类、改制要求、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审批程序、法律责任、适用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改制范围与改制类型。军工企业将按照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和国有参股等四种目标类型进行改制。

二是对改制上市提出了规范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境内资本和外资参与的范围和规定。

四是对外资并购军工企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五是对改制后的军工企业章程作出了特别规定。

六是对加强安全保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是对监管工作作出了规定。

八是对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共有16条,主要从适用范围、资格条件、保密管理、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了对涉密中介机构要进行资格审查。

二是规定了涉密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资本构成和背景、国籍要求等。

三是对中介机构加强保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5、境内资本参与部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体系有什么作用?

鼓励境内资本(内资资本)参与部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为社会资源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入口”,从而有利于打破行业界限、军民界限,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体系的建立。

6、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哪些审批部门,是分别审查还是联合审查?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改制后上市的,按有关上市规定办理。分别审查。

8、军工企业申请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哪些文件?

军工企业申请改制,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如下材料:申请文件、军工企业改制方案、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国防军工资产保全方案、公司章程(或草案)、参与改制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等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9、在《实施办法中》,对军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10、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已获国防科工委批准,上市是否还需要再批准?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已获国防科工委批准,上市仍需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11、境内资本参与部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讲有什么意义?

境内资本(内资资本)参与部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将分散的社会资本集中起来,迅速扩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也有利于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2、军民结合的内涵是什么?

从狭义上讲,军民结合指军工企事业单位要有开发生产军品和民品的两种本领;从广义上说,军民结合是指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与民用行业相结合。

13、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审批的重点是什么?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审批重点主要是能力、股权、保密、质量等方面,其中对军工企业改制类型、改制方案、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国防军工资产保全方案等进行重点审查。

14、军工企业申请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哪些文件?

军工企业申请改制,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如下材料:申请文件、军工企业改制方案、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国防军工资产保全方案、公司章程(或草案)、参与改制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等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5、寓军于民的内涵?

寓军于民指国防科研生产寄寓于国民经济之中。和平时期,要将先进的军用技术和部分生产资料用于民用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形成军民结合的科研生产局面;同时军品科研生产要利用民用部门的先进技术和工业基础,促进科技强军。

16、《指导意见》公布后,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国防科工委有何举措?

《指导意见》公布后,国防科工委抓紧进行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目前,已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其它相关规定也将陆续出台。

17、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的是什么?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的是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8、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否有时限要求?

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

19、上市公司能否收购保军企业?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20、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收购军工企业有什么规定?

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收购除国有独资军工企业之外的各类军工企业,其收购及方案等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21、政府为什么要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监管?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

22、境内资本参与部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军工企业自身发展有何意义?

境内资本(内资资本)参与部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军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能力,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3、什么是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或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

24、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防科工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什么?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和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25、什么是国有相对控股?

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或股本所占比例虽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或者所占比例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制)。

26、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在国家需要的前提下,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和投资;根据承担的军品任务符合有关规定的,继续享受国家有关财税、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

27、《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适用本办法。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28、在《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实施办法发布后,又何要求

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原则上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如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制定安全保密制度、修改公司章程等

29、外资并购军工企业,由谁来提出申请?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30、由哪个部门制定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

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31、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管理不严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如果管理不严,一方面可能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可能影响正常的军品科研生产秩序,无法保证军品任务完成。此外,管理不严也会给国家和各方股东带来经济损失。

32、保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能否争取无偿国拨资金?

可以。

33、为什么要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各军工行业间及各军工企业间特点各不相同,对国家安全影响程度不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34、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谁提出申请,哪个部门审批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35、军工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是否可以不用重新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不行。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许可证审查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不仅仅是上述情况发生了变更,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股东等情况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36、何为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7、我们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我想问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的中介机构申请参与提供服务的申请书有没有格式要求,在哪里可以下载?

有原则规定,没有对格式作出限制。你可以根据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8、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如何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一是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二是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三是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四是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39、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是否已经建立?

正在研究制订。

40、已完成改制的军工企业上市,审批的程序与审批部门是否与改制一致?

一致。

41、军工企业改制后,是否必须设置专门的保密机构与配备专门人员?

军工企业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

42、什么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43、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政府方面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一是稳步引入,逐渐放开,竞争有序,有效监管;二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起综合运用经济、法规和行政手段的管理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三是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实现有效监管。

44、什么是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5、军工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各军工集团公司的职责是什么

负责组织军工集团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46、军工企业上市融资,有何具体规定

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的,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改制为国有相对控股的,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

47、外资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何具体规定

在《实施办法》中,从外资并购军工企业类型及审批上提出了要求。1、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2、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48、目前对于改制上市项目审批方式有几种?

二种:审批制和备案制.

49、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0、请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原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否仍然有效?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继续承制军品的企业,原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失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

51、军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如何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军工企业改制、上市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专列一章进行了规范。在军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建立信息披露审查制度,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改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

52、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经完成,现拟申请上市,请问:仅需上报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还是必须同时上报改制所需申请文件?

已完成改制的军工企业,申请上市的,除不用上报军工企业改制方案外,其它资料一并上报。

53、改制完成后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业,是否仍然可以得到国家的投资?

改制完成后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业,根据需要,国家可以给予必要的投资。

54、国有独资军工企业,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有何要求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禁止非国有资本参与其改制;禁止其上市融资等。

55、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职工权利如何体现?

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向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56、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目录管理,请问目录是否已完成,将于何时公布

军工企业股份改造目录正在抓紧制定中,预计可在年底完成,届时将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布。

57、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可分为哪几类进行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为四类进行,即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

58、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为何要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实施股份制改造

一是因为此类企业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必须保持国家的控制力。二是其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改制,可以盘活企业其他资产,使现有军工资产发挥更大作用。

59、国资委对央企上市有没有时间表

央企上市问题由国资委负责。其中涉及军工企业上市问题,由国防科工委、国资委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60、保密资格审查到哪那个部门办理

保密资格审查将由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进行。

61、军工企业改制完成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保密资格证书

改制完成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62、军工集团公司控股的承制民品上市公司是否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在选择中介机构时,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军工集团公司控股的承制民品的上市公司,按一般上市公司的规定选择中介机构。

63、国有独资军工企业,是否意味着可以不改制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原则上也要进行改制。

64、军工企业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如何进行改制

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65、我是个中介,我想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要什么资质吗

请上国防科工委网站,查询《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股份制改造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谢谢关注。

66、为军工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哪些?

为军工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有: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等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等。

67、非军工企业承担军品生产任务,是否可以得到国家的投资?

非军工企业承担军品生产任务的,也可以得到国家的投资支持。

68、由哪个部门负责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资格进行审查?

涉密资格审查将由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进行。

69、境内资本参与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办法》有何具体规定

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除改制为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外,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都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

70、国家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改制,境内资本在参与改制以及收购、兼并过程中,有何具体要求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也可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71、改制过程中及改制完成后的军工企业,如何落实保军责任?

首先,军工企业的改制要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同时改制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应包含以下条款: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按规定的进度、质量、数量等,保证军品订货任务顺利完成。

其次,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承担保军责任;地方军工改制后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所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落实保军责任。

最后,国家将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于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的企业,予以投资、税收等相关政策的支持。

72、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家都有哪些政策法规?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中介机构参与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暂行规定》等。

73、请问,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申请的材料应报送到国防科工委的哪个部门?

首先应先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然后再申报业务资格。涉密资格审查材料、业务资格审查材料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体制改革司。具体地址可以在国防科工委网站上查询。

74、军工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任期已满,拟重新选任董事,对此有什么要求?

《实施办法》中规定,承制军品任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条款: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75、军工企业上市后,如何保证军工企业不被恶意收购?

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要求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条款:1、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手续。2、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76、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有什么具体要求?

从事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执业或从业资格、资本构成、人员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条款请参看《暂行规定》。

77、政府对军工企业上市投资方向与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相关规定中,已明确政府今后的投资主要突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基础和军工能力建设,支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服务于国防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物质基础。通过加大对重大军民结合高技术研究、产品研制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促进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要支持人才培养、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必需的条件及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军工上市公司给予支持。

78、中介机构申请参与服务的书面材料上报哪里?地址和收件人怎么填写?

请与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联系,具体地址请到国防科工委网站查询。

79、地方管理军工企业改制,由谁申请?哪个部门审批?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80、何为外资并购?

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81、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怎样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相关涉密资格管理规定正在抓紧制订中,相关规定将在其中予以明确。

82、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的申请,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书面材料,应具体报送到哪个部门?如何联系?

应报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均接受申请。

83、请问外资并购军工企业,有何政策性规定?

在《实施办法》中,从外资并购军工企业类型及审批上提出了要求。1、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2、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84、国防科工委将对哪些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国防科工委将对参与军工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的中介机构,予以规范管理,主要有四类:券商(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85、军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军品许可证和保密资格证是否可以直接换发,而不需要重新申报全套材料,并进行现场审查?

请上网查询有关科研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以及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有关规定。

86、为什么要制定《暂行规定》?

近期,《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在军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然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等诸多事项、活动,涉及到各类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必然涉及一部分国家机密。为确保国家安全,有必要进行监管。因此,制定了《暂行规定》,主要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行为。

87、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文件有哪些?

军工企业申请改制,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如下材料:申请文件、军工企业改制方案、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国防军工资产保全方案、公司章程(或草案)、参与改制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等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8、我是中介机构,向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报送书面材料,应如何联系?

材料报到我委安全保密局,具体地址在政府网站可查到。

89、军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于为其提供提审计、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有何要求?

按照《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军工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

90、请问以民品为主的军工企业可以把军品单独分立成为独立法人吗?要履行什么手续?

可以,但我们鼓励整体上市,充分发挥军工企业各类资产的作用。

91、军贸公司改制如何申请办理?由谁来申请?

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出申请。

92、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涉密资格方面有何要求?

对符合涉密资格要求的,颁发涉密资格证书,准予其为承制军品生产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没有取得涉密资格的,不准许其从事涉及军品中介业务。

93、火箭股份600879属于改制范围吗?

火箭股份是已经改制的上市公司。

94、请问《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95、能否举例: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如西飞国际为国有绝对控股,航天通信为国有相对控股。

96、600150还要改么

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

97、从事科研生产中小型雷达的地方企业,适用国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

原则上适用于国有相对控股。

98、为军工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何要求?

参看《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99、《暂行规定》中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哪些人员?

《暂行规定》中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中介机构负责人及主管该部分业务的负责人,从有可能知悉业务情况的角度予以规定。

100、中介机构申请涉及军品业务资格,报送申请材料中“相关业务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相关业务人员”指的是拟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有关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同时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会获知军品秘密事项的人员。

101、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军工股票会有哪些影响?

从15日文件发布后的情况看,得到了资本市场和股民的欢迎,部分军工上市公司股票有所上涨。但从长远看,股民还是应该回到企业的基本面,主要应看其赢利能力和企业的规范管理程度。

102、国防科工委以何种形式公布取得涉及军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通过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国防科工委将以正式通知或名录的形式予以确认。

103、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再满足从事涉及军品业务的资格条件时,是否也必须上报国防科工委?

应该报国防科工委。原有已签订执行的委托业务合同,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委托业务完成后,将涉密资料妥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委托单位备案。后续不得再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的合同。

104、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上市的资格审查文件提交那个部门?周一至周五全天都可以提交吗?

应提交到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上班时间都可以办理。

105、目前已股改完成或已上市的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其选择年报审计机构时,是否也应执行《暂行规定》?

是的。

106、向国科委安全保密局报送书面材料有无固定格式,如何取得?

国防科工委正在制订中介机构涉密资格管理规定,近期将予发布。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7、中介机构涉密资格与涉及军品业务资格有何关系?

申请从事涉及军品业务资格必先通过涉密资格审查,取得涉密资格是前提条件。

108、中介机构申请从事涉及军品业务资格,向科工委报送材料中,要求“法人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只有执业许可证,无法人营业执照,该如何办理?

律师事务所报送其最近通过年审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109、对于发生泄漏军品秘密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将如何处理?

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国防科工委将不再将其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不得从事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0、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是否要求军工企业与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参与企业改制的中介机构的个人出具保密承诺函?

《暂行规定》中规定,改制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机构内部建立保密制度,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报委托单位备案等。

111、中介机构申请从事涉及军品业务的资格条件中“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针对不同的中介机构有不同种的处罚种类,是否可以具体说明一下?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券商,这四类中介机构都有专门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进行指导,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指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因此,请参看有关法规规定。

112、《暂行规定》中第四条,有关“中介机构具有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执业资格;其中涉及证券发行业务的,需具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业务资格”可以予以明确吗?

有关中介机构专业资格要求,在《证券法》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颁布实施的各项法规、规范中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一一列出。

113、常年中介机构指的是什么?

常年中介服务指的是年报审计、常年法律顾问等。

114、通过涉密资格审查有哪些具体要求?

涉密资格管理规定正在制订

115、境外上市公司选择中介机构有什么样的规定?

由于境外上市公司所在上市地不一致,以及上市地所在国家法律要求不尽相同,对此无法做出具体规定,但相关问题已在研究之中。目前采取一事一批方式进行审批。

116、要求中介机构“无外资参股及外资背景”,才可申请办理从事涉及军品业务的资格。假如,中级机构一旦上市,其股票在商场上流通,有外资机构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其部分股份,是否表示其资格丧失?

目前国内中介机构上市的数量较为有限,除了海通、中信等少数券商上市,其股票可在证券二级市场流通交易外,绝大多数中介机构并未上市,因此,在本规定中暂未考虑二级市场上股票交易。当然,我们在制定《暂行规定》时,也考虑到随着券商等中介机构上市步伐的加快、数量的增长,此类现象会越来越多,将进一步研究。非常感谢。

117、国防科工委对于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涉密资格审查将如何进行?

目前有关中介机构的涉密资格管理办法正在抓紧制定。

118、中介机构涉密资格审查将由国防科工委哪个部门进行?

涉密资格审查将由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进行。

119、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再具备从事涉及军品业务的条件时,请问已签订的委托业务合同该如何执行?

原有已签订执行的委托业务合同,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委托业务完成后,将涉密资料妥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委托单位备案。后续不得再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的合同。

120、对于违反《实施办法》进行改制的军工企业的负责人及控制人,国防科工委将如何处理?

军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对于其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1、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否可以控股军工企业?

国有参股或国有股逐步退出的军工企业,社会资金可以进行投资,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实现控股。

122、是否有规定哪一类军工企业不允许上市?

按照规定应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的企业不允许上市,其他应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经审批后可以上市。

123、国防科工委在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控制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与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提到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要求是否矛盾?!

二者并不矛盾。国防科工委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控制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管,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行业法规要求下进行的,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是所有企业必须遵守的,但是由于国防工业、军工企业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国家对此类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是必然的。

另外,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指上市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独立。

124、对于正在为军工企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申请资格时,有何鼓励性政策?

对于已经或正在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申请涉及军品业务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考虑。

125、被取消从事涉及军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再次申请资格时,需要多长时限?

被取消涉及军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再次申请资格时限:从取消资格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126、请问,目前已上市的军工企业有多少家?

约有60余家,包括境外上市公司.

127、对于违反《实施办法》进行改制的军工企业,国防科工委将如何处理?

军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退回原建制。

128、从事科研生产枪弹炮弹类的中央企业,适用国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

从事科研生产枪弹炮弹类的中央企业,原则上适用用于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129、在军工企业改制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有关保密资格认证是否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中保密资格认证一致?不再需要重新认证?

军工企业改制后,继续承制军品生产,保密资格认证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中保密资格认证一致。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130、什么是中介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131、对于准予从事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数量,科工委目前有无考虑?

符合涉及军品业务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132、“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经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如果是这样的话,与《证券法》有关收购的内容会不会产生冲突?

该条款的规定与《证券法》有关收购条款并不冲突,参见《证券法》有关规定。

133、火箭股份600879的大股东持股不到50%不怕其他收购吗?

已经在其公司章程中对恶意收购作出特别规定,在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也有规定

134、对中介机构进行涉及军品业务资格审查,近期内有何工作安排?

涉密资格管理办法正在抓紧制定过程中,即将出台;近期将启动有关工作。

135、请问:申请从事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资格时,“无外资参股及外资背景”,如何理解?

“无外资参股及外资背景”,指中介机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资本。

136、在军工企业申请改制上市时,股份制改造与上市可否同步申请进行?

可同步申请进行。

137、做为个人投资者,有何建议?

主要应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管理的规范程度,真正回归到价值投资。

138、在军工企业改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审批同意的,国防科工委将如何处理?

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39、军工上市公司投资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军工投资项目涉及国家投资,并属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技术改造、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等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军工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披露军工投资额度、投资项目等信息,确需对外披露的,应经国防科工委审批。

140、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后的资产所有权归谁?

通过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其资产所有权应按股权确定归属。

141、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以何种形式予以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国防科工委将以正式通知或名录的形式予以确认。

142、军工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但仍由国有股东控股时,是否需要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手续?

需要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手续。

143、军工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其它非上市军工企业时,是否需要向国防科工委报批?

军工上市企业收购、重组其它非上市军工企业时,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

144、《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中,对于外资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进行保密资格认证及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何特殊要求吗?

外资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只要符合《实施办法》中关于外资参与改制的条件,改制完成后,对其进行的保密资格认证及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无特殊要求

145、成发股份,火箭股份和中国卫星是绝对控股吗?

请在上市公司网站可以查到

146、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件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视泄密造成的损失、后果及泄密事件发生的过程,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党纪政纪处罚,触犯法律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7、民营企业或个人是否可以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都有哪些规定?

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境内资本可以参与改制为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的改制,因此,只要符合相关要求,鼓励民营企业或个人参与军工企业改制。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军工企业。

148、境内民营资本参与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的改制有哪些限制条件?

境内民营资本参与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的改制的,原则上予以鼓励。

149、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公司法》是否一致?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

150、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军品生产的是否需要科工委批准?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军品生产的需要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151、军工企业改制包括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管理上是否一视同仁,而且申请及审批程序方面是否完全相同?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在管理上一视同仁,在申请及审批程序方面完全一致。

152、不同类型的军工企业改制的审批内容和要求是否不同?

改制为不同类型的军工企业在申请改制、上市时,审批内容及要求相同。

153、目前,在资本市场,军工股股价上涨幅度较大,有何感想?

这表示大家对于军工企业的预期发展比较看好,军工资产优良等原因。谢谢关注,希望继续支持!

154、上市军工企业信息披露豁免,如何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军工企业上市过程中,在正确处理好中小股东基本权益的同时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55、军工企业改制时,发起人的确定、股本设置、折股方案等事项是否需要事前报请科工委审批?

军工企业改制时,其改制方案等相关内容,按规定需上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其中包括发起人资格的确定、改制完成后股本结构等内容。相关要求见《实施办法》。

156、对于违反《实施办法》进行改制的军工企业的负责人及控制人,国防科工委将如何处理?

军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对于其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7、是否所有的军工企业都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原则上都应进行股份制改造。

158、各军工企业改制遇到的问题不尽相同,是否需要一事一报?

应该一事一报。

159、对军工上市公司表决权有何特别限制?

在《实施办法》中,对上市公司表决权作了规定,“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各军工上市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提出要求。

160、对军工上市公司监管管理包含哪些方面?

对军工上市公司监管主要包括:国有股权控制力管理、军工资产管理、军工投资管理、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密和信息披露管理、科研军品生产资格管理等。

161、军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是否应向国防科工委报批?

军工上市公司控股性质、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应向国防科工委报批。

162、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途径有哪些?

购买军工上市公司股票,参与军工企业改制,收购或重组军工企业。

163、军工上市公司章程在修改是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军工上市公司章程修改时,涉及《实施办法》规定中有关特别条款修订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164、上市公司对军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后,原有的国有资产应如何管理?

改制后的军工企业,如有国有资产,国家仍要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

165、非军工国有控股的企业收购军工企业资产或股权是否会受到限制?

原则上允许非军工的国有控股的企业收购军工资产或股权,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6、002046轴研科技,部分业务来自军工,算是军工企业吗

不是

167、为确保武器装备研制任务完成,军工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有哪些特别规定?

为确保武器装备研制任务完成,军工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以下特别条款:按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上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等。

168、国防科工委能否就豁免披露的范围与中国证监会形成备忘录,或指导情意见?

相关指导意见正在抓紧制定过程中。

169、军工企业改制过程中,非军工企业或上市公司收购军工企业是整体还是局部收购?

原则上可以整体收购,也可以局部收购。

170、不同类型的军工企业改制时,国有股权的持股要求是什么?

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改制为不同类型军工企业,国有持股规定不同: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全部为国有资本;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股本)占50%以上;国家相对控股-国有资本(股本)相对于其他资本(股本),所占份额最多,或按有关协议规定,实际控制;国有参股-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相对于其他资本(股本),所占份额不占优势。

171、军工上市公司章程在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方面应有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有如下要求,“……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军工上市公司可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172、非公经济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何支持政策?

一方面,对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取得,在时间上予以延期。即对于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两证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另一方面,对于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等。

173、涉军上市公司披露秘密级以下的军品信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涉军上市公司在披露秘密级以下的军品信息,应注意使获知方不能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推断出应予以保密的军品信息。具体可采用模糊处理的办法,在保证信息披露公开、及时、准确等要求的同时,也确保国家秘密、军品秘密的安全。具体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174、军工上市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时,对其任职资格有没有特殊要求?

按照《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改制军工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并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175、为确保武器装备研制任务完成,军工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有哪些特别规定?

为确保武器装备研制任务完成,军工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以下特别条款:按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上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等。

176、科工委何时出台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操作细则》?

科工委近期相继出台《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及规定,其中已涉及到具体实施及申请过程中的政策及操作程序。

177、对于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对其聘请中介机构有何要求?

要求其聘请符合涉及军品业务的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

178、能具体说一下军工上市公司的目录吗

在Sohu网站进行查询,用以参看。

179、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与保密资格认证之间有什么关系?

没有通过保密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具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资格。获取保密资格是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