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取消对乡村社会(主要是指行政村)征税时,作为国家征税对象的乡村社会这一政治性实体本身就已经大为削弱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时,国家仍然希望乡村社会具有自主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其制度措施是“一事一议”,即由村民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民主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依据村民的受益情况和村民意愿来筹集村庄公共事业建设经费,且规定人均每年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集公共品建设经费与之前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经费及共同生产费都有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异是,“三提五统”和共同生产费都是搭在农业税下面收取的,因此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一事一议”费用的收取采用受益和自愿原则,这样就无法防止搭便车行为,也无力对付钉子户,因此,“一事一议”在全国农村大都无法实行。这样一来,乡村社会内生供给公共品的制度失败,乡村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就几近消失。
乡村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就几近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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