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和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侵权案可谓旷日持久,至于结果如何,目前仍需要时间来告诉大家。但细看了整个案件的过程,产生两点疑问。
第一:难道法律不是统一的?
无论是唯冠诉的苹果,还是苹果告了唯冠,这个案件的主要内容都是一样的。在香港的审理中,苹果胜出;在深圳中级法院的判决中,唯冠胜出。毕竟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体系不同,给出完全相反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但是,内地法律都是一样的,现在唯冠在一审中胜诉,二审胜诉应该是必须的【除非苹果能拿出强有力的证据】,为什么内地法律界人士的分析还会给出两个结果呢?难道法律不是统一的,谁的律师团给力,法律就会倾向于谁?
第二:大陆的工商执法部门难道不是站在一条线上的?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定惠州一家销售商禁售iPad。目前,包括天津、郑州、福州、扬州、成都、石家庄等在内的全国10多个城市对iPad进行下架处理,多地工商部门查封在售iPad产品,但北京、上海等众多地区的工商执法部门仍然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并么有查封在售ipad。同样的内地工商执法队伍,同样的法律体系,为什么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难道大陆的工商执法部门不是站在一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