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论社会关系网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社会关系网通常被看作一种不正当社会势力。每当违法乱纪分子将受到依法处理时,他们所精心构筑的社会关系网就开始运作,并形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干扰着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其实,这只是社会关系网的负面效应。社会关系网本身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存在,它反映了人类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每个人都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网中,都会积极地构筑自己所需要的社会关系网,并借助于它实现自己的价值目的。与此同时,所有人都必然受到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的制约,他们的行为与决策如果不充分考虑社会关系网的存在,必然会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无情打击。认真研究社会关系网及其变化规律,有利于正确利用和能动改造社会关系网,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正面效应,降低其负面效应,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
一、人与人的利益相关性
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脱离利益联系的社会关系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迟早要消失的。如果有一对朋友不存在任何互利互惠的利益联系,仅仅依靠某种礼仪性的书信来往和物品馈赠来维持其关系,是不可能长久的。只有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朋友关系,才可能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社会关系的存在使人们之间构成了一定的利益相关性,其大小可用“利益相关系数”来描述。
利益相关系数:如果A得到或损失使用价值量Qua后,B可间接得到或损失使用价值量Qub,则把
Rb/a=Qub/Qua (5-46)
定义为B相对于A的利益相关系数。
①当R=1时,表明双方的利益关系完全一致,此时双方很容易结成一个紧密的整体;②当R>0时,表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此时双方容易联合起来,而且R越大,双方的联合就越紧密;③当R=0时,表明双方的利益不相干,既没有共同利益也没有矛盾利益,此时双方不容易发生矛盾与冲突,也不容易联合起来;④当R<0时,表明双方存在矛盾利益,此时双方容易对立起来,而且R的绝对值越大,矛盾就越尖锐;⑤当R=-1时,表明双方的利益完全对立,此时双方很容易发生对抗与冲突。利益相关系数的取值范围是(1,-1)。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利益相关性是不对称的,则
Rb/a≠Ra/b (5-47)
根据相关性的大小,使用价值也可分为四种类型:排它性使用价值、不完全容它性使用价值、完全容它性使用价值和否它性使用价值。正因为使用价值的排它性和否它性,人们之间才存在各种矛盾利益,才需要建立各种利益分配关系,以解决利益上的矛盾;正因为使用价值的容它性,人们之间才存在各种共同利益,才愿意共同劳动或共同消费,以发展共同利益。
一般来说,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具有较多的容它性,具有较少的否它性和排它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的重心不断从物质领域向精神领域转移,排它性和否它性使用价值在整个使用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多,其利益相关系数将无限趋近于1。
二、利益相关性的传递
一个人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与其他社会成员所建立的直接利益联系是非常有限的,只有通过利益相关性的传递,与他人建立间接的利益联系,这种传递过程可用“间接利益相关系数”来描述。
间接利益相关系数:如果主体A相对于主体B的利益相关系数为Ra/b,而主体B相对于主体C的利益相关系数为Rb/c,则把
Ra/c=Ra/b×Rb/c (5-48)
定义为主体A相对于主体C的间接利益相关系数。
由于利益相关系数总是小于1,利益相关系数经过一级传递后将产生衰减。间接利益相关性还可以继续传递,从而构成多级间接利益相关性,使整个社会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动态的、非线性的利益相关的网络系统。改变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间接的利益相关系数可以是正数、负数和零,利益相关性的传递也因此分为负向相关性传递、正向相关性传递和相关性绝缘三种方式。
三、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的关系
相比动物而言,人类除了正常的分工与合作,人类还存在大量的利他行为,这些利他行为往往并没有直接发生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许多间接的、隐含的、模糊的、概率性的利益相关性。那么,利他行为(或“为我”)与利已行为(或“为他”)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1、“为我”或“利已”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主体自身有序化规模的不断增长过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有序化规模,换而言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价值生产和价值消费的规模总量。也就是说,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是“为我”,如果主体失去了“为我”这个内在动力,那么,任何主体都必然会自发地灭亡,就必然会“天诛地灭”。“追求价值率的最大化”或“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类主体一切行为和思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过,这里特别要强调几点:
一是,“利益最大化”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不能因为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利益最大化”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不能因为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性的,而不是个体性的。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利益最大化”是全面价值层次的,而不是单一价值层次的。不能因为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精神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因为追求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爱与尊重类、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五是,“利益最大化”是客观意义的,而不是主观意义。不能因为追求主观感受的愉悦性、刺激性程度的最大化,而牺牲客观获得的利益的最大化。
六是,“利益最大化”是综合性的,而不是片面性的。不能因为追求显性的、现实的、直接的、本体的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隐性的、可能的、间接的、关联体的利益的最大化。
七是,“利益最大化”是辩证意义的,而不是形而上学意义的。许多负面利益往往隐含着正面利益,敌方的利益往往隐含着友方的利益,痛苦与磨难往往为成功创造了条件。
不难发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实际上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最为通俗、最为形象、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
2、“为他”只是“为我”的延伸和拓展。许多人认为“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绝对对立的。事实上,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关系,这就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价值相关性或利益相关性。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价值关系一旦发生了变化,必然会导致其他人的价值关系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这种价值相关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当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价值相关性为正向时,他人的价值增长将会间接地导致自己的价值增长,因此人们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去帮助他人,从而达到间接地帮助自己的目的,这就人类之所以具有广泛的“利他”行为的内在机理。
总之,“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为他”是一种特殊的“为我”,是一种间接的“为我”,是一种更为深刻、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为我”。“利他”行为可以使人类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大概率、更高稳定性上达到“利己”的最终目的。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广度及深度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的“利他”行为必然会进一步发展。
显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例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端状态或极限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
四、社会为何不能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哲学内涵就是:万事万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为价值中心,它是一切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相反,如果万事万物不坚持以“自我”为价值中心,那么一切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我们应该正确地认识和辩证地理解这个形式简单而内涵深刻的哲学命题,探索其内在的价值机理,而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用“是”或“非”来进行判断。
许多人虽然在内心深处认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个哲学命题,但为何几乎所有社会都将其排斥在社会公德之外呢?这主要是因为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容易产生如下价值认识上的偏差,从而误导人们忽略和拒绝实施许多有益于社会的利他行为。
1、注重确定性价值,而忽略概率性价值。
2、注重直接性价值,而忽略间接性价值。
3、注重显性价值,而忽略隐性价值。
4、注重眼前性价值,而忽略长远性价值。
5、注重局部性价值,而忽略整体性价值。
6、注重物质性价值,而忽略精神性价值。
7、注重具体性价值,而忽略抽象性价值。
通常情况下,“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确定性、直接性、显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质性和具体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利他”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概率性、间接性、隐性、长远性、整体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难以被人们所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机遇、一定的环境条件、一定的知识(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进行认识,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较低知识层次和较低道德水准的群体里,如果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社会理念,将会严重地影响“利他”行为的实施,恶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降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削弱社会的凝聚力,最终必然会损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五、社会关系的基本类型
根据主体类型的不同,社会关系可分为夫妻关系、亲戚关系和朋友关系三大类。
1、夫妻关系。在一般的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基础和核心,其他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兄妹关系等都产生于、并从属于夫妻关系。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具有强烈的利益相关性,这不仅表现在性方面的相互需要,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消费特征上和劳动能力上的互补性,使夫妻共同生活时比单独生活要消费较少的生活资料,使夫妻共同劳动时比单独劳动要生产出更多的生活资料。
在生产力低下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是封闭型的,大部分的社会活动还在家庭或家族的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关系刚刚从家庭关系中分离出来,表现出强烈的家庭色彩或宗族色彩,政权往往是宗族式的,军队往往是家族式的,手工业往往是家庭式的。家庭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团结,延续家族的“香火”成了社会活动的基本宗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成了高于一切的利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形成了开放型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人们的社会活动越来越远离家庭的范围,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脱离家庭关系的影响,每个人与朋友之间的社会联系越来越多,与配偶之间的家庭联系越来越少,夫妻之间的利益相关性逐渐下降,传统家庭的稳定性逐渐下降,许多与落后生产力相适应的封建伦理观念发生动摇。
2、亲戚关系。亲戚关系是夫妻关系的衍生形式和扩展形式。夫妻关系建立后就会产生一个或若干个子女,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家庭。子女在最初还不具备独立的人格,不能形成独立的利益相关性。随着子女的生长发育,其利益相关性开始形成和发展,并从其父母那里剥离部分利益相关性,导致其父母之间的利益相关性逐渐下降,直至子女走向社会。
3、朋友关系。朋友关系是最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它最初也是由亲戚关系发展起来的,它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结成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关系。朋友关系一般都是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交往过程遵循等价交往的原则,如果出现不等价,双方就会调整自己的交往规模,“亏损”方就会逐渐降低与对方的交往规模,并在交往过程中表现为被动应付;“盈利”方就会逐渐提高与对方的交往规模,并在交往过程中表现为积极主动。敌人可以看作是一种利益相关性为负向的朋友。判断朋友与敌人的客观标准只能是利益相关性,决不能以任何逻辑的、情感的、伦理的或理性的形式来作为判断的客观标准。朋友和敌人都是相对的,但利益关系却是绝对的。为了共同的利益,人们经常会捐弃前嫌,与过去的敌人携起手来;为了矛盾的利益,人们又经常会同室操戈、反目为仇或者大义灭亲。
六、社会关系网的若干变化规律
社会关系网是一个动态的、非线性的、多变量的复杂函数,对应于不同的变量因素,主体的社会关系网可表现出不同的变化规律。
1、主体本质力量。本质力量越大的主体能够投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与越多的社会成员建立社会关系,从而能够建立和发展规模庞大的社会关系网,即能力较强的人,朋友较多。
2、社会分工。社会分工越发达,社会关系网就越细微化、多样化和复杂化。
3、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开放性。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越开放,人类主体(社会、集体或个人)就越注意借助于外部的力量,加强与外部的联系,从而建立和发展更为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
4、个人权力。所谓个人权力是指一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所具有的影响力或决策权数。个人权力的增大可有效地提高一个人对于他人或集体的影响力,从而可有效地提高其社会关系的规模。
5、价值资源拥有量。“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说明拥有财富越多的人,其社会关系网就越庞大、越复杂。
6、社会角色与社会地位。一个人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在根本上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建立社会关系网的基本条件,决定了人们与他建立社会关系的基本态度,从而大体上决定了其社会关系网的基本状况。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人们在构筑自己的社会关系网时应该有长远的眼光:一方面要认识到他人的命运是个不断变化的“函数”,不能因为他人暂时的贫穷和窘迫而鄙视他,也不能因为他人暂时的富贵和幸运而亲近他;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自己的命运也是个不断变化的“函数”,在自己走运时不要妄自尊大,在自己失意时又不要妄自菲薄。
7、社交能力。社交能力是一种重要的个人劳动能力,社交能力较强的人在社交活动中具有较高的劳动复杂度和劳动熟练度,从而可以建立和维持较大规模的社会关系网。
8、时间。社会关系网总是由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的,每个人的社会关系网都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发展,具体表现为规模越来越庞大,形式越来越多样,层次越来越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