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意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任何征税行为、纳税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税收立法和执法只能在法律授权下进行,在无法律依据情况下,任何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税款,也不得巧立名目以费代税;凡属税法规定的征税事宜,税务机关应一律征收,不得随意减免税;税收征纳程序和税务争议的处理、税务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西方税法理论还强调,税收法定中之“法”仅限于由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之法,及在一定范围内授权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缺乏法律明确授权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无效。严格地说,税收法定中之法只能是由代议机构制定之法,虽然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西方国家也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委任立法,不过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限制。但我国的委任立法几乎是无限制“空白立法”,税务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没有任何约束,这就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并使行政权借以不当膨胀。“定”之意为“法之规定”,即是“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在议会上自己决定要负担什么税收,并通过议会制定的法律加以确定。”
税收法定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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