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各种网络聊天工具、博客、虚拟财产等个人数字财产正在形成。而当某个人去世之后,这些财产的继承就成了问题。
正文:西安的QQ用户徐先生过世后,家属要求腾讯公司提供徐先生的QQ账号,以取得保存在该账号中的信件、照片作为纪念,却遭到拒绝。腾讯称根据协议,QQ账号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账号使用权。
同样地,在长沙的夏小姐要求腾讯提供过世先生的QQ账号,也遭到腾讯的拒绝,保存在网络中大量的信件和照片,夏小姐却无法取得。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法律保护的财产除了现实中的财产外,也包括知识产权等虚拟财产。但用户账户中的内容构成比较复杂,如即时通讯聊天记录,虽然有一部分涉及版权作品,但多数并不涉及知识产权,这些用户数据往往还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这部分数据能不能继承,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相信,作为即时通讯运营商的腾讯公司拒绝向用户提供该部分数据有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去世用户的家属的要求也并非完全无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用户的记录是不是属于虚拟财产,本文将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我们相信,如果用户的账户中的内容属于虚拟财产的,则可以继承,如果不属于虚拟财产的,则不可继承,以下是我们对虚拟财产种类的分析:
一、 知识产权。
用户账户中创作的未发表的版权内容显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对于这类财产,我认为在继承上应当依照知识产权法及继承法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二、真实货币所兑换的虚拟货币。
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最明确的法律规定见于《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别对“虚拟货币”作出定义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显然,根据该规定的定义,“虚拟货币”是通过真实货币兑换获得,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应当作为死者的遗产。
三、虚拟物品及服务。
对于用户账户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可以继承,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几乎所有游戏运营商在其用户协议中均会规定(美国暴雪公司的魔兽世界游戏也是如此):用户通过游戏获得的虚拟物品所有权归游戏运营商所有。如果这个说法成立,其显然是不可继承的。但玩家显然并不这么认为,本站律师曾多次为网络游戏公司处理与玩家的游戏内虚拟装备诉讼纠纷,法院有时也会支持玩家的诉讼请求,要求运营商恢复给玩家原来已经丢失的游戏装备。
关于虚拟服务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其本质上是消费者购买或租用了一项服务,建立在这项服务基础上的虚拟物品,消费者对其都是没有所有权的。比如游戏中的道具,消费者购买了这项服务,是购买了一段时间该服务的使用权,并不是购买了基于此服务而衍生的内容。若作为一种数字遗产,我认为,继承人应当可以继承该服务的使用权,但该账户中的虚拟道具是无法继承的。当然,在继承人知道死者的账号和密码,上面的讨论就比较多余,因为其显然可以获得账户内的一切。
四、人身权利
针对虚拟中包含人身权利方面的遗产,包括照片、日记、个人信息等,这方面的遗产确实是现实中最难以处理的部分。一方面该遗产具有人身性,无法作为“财物”继承,只有在证明其具有经济价值等“财物”的特征时,才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继承,另一方面,该遗产中包含着个人隐私的内容,无论是继承人或者服务供应商都无权窥探。当遗产难以被证明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时,继承在实际中是难以进行的。更多的解决方法是,由虚拟遗产持有人告知家属账户、密码,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在我国,对于虚拟的财物就其不同的性质,必须分为不同的状况进行讨论,包括证据的搜集及主张权利的依据都因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