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许可证凭什么能自动延期?


房屋拆迁许可证凭什么能自动延期?

——夏德飞二审案件纪实报道

/王子利

日前,因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农民夏德飞上诉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一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此前的了解,原审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夏德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并在判决书全文引用了该拆迁补偿裁决。

但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作为夏德飞的代理人之一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发现,该裁决中所依据的拆迁许可证,与温州房产管理局提交的拆迁许可证不一致,有涉嫌违法造假的嫌疑。

在这份拆迁补偿裁决中,我们看到:……原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持有拆许字[2007]1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7115日至2012331日……”

而在此之前,夏德飞邻居夏邦德的房屋,遭遇强拆时所依据的同样是该指挥部持有的拆许字[2007]1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但该许可证的拆迁有效期是自2007115日起至20100930日止。

作为同一份的拆迁许可证,为什么它的拆迁有效期不一样呢?到底哪一个为真,哪一个是假?由于夏德飞邻居夏邦德的房屋遭遇强拆在前,并也因此引发了行政诉讼,而当时鹿城区法院(2010)温鹿行初字第287号和温州市中级法院(2011)浙温行终字第90号的生效判决,确认了“房产局提供的拆许字{2007}1号、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真实合法”。既然夏邦德的行政判决中已经确认了该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那么由此可以得出,这一份的拆迁期限就必然为真了。

既然夏邦德的这一份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被得以确认,为什么到了夏德飞这里就被无缘无故的延期近两年呢?法律上是怎么规定拆迁有效期延期的呢?

对此,谷辽海律师说,依照我国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

但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温州房产管理局并没有拿出拆迁期限申请延期的证据,只是强调已在原许可证有效期的后面签字盖章。然而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应先有拆迁人提出延期申请,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答复”,而不是简单的在拆迁许可证上签字盖章注明。

巧合的是,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2012329日作出对夏德飞房屋拆迁补偿裁决的,恰巧该拆迁的有效期延期到2012331日。这其中的玄机是什么呢?

谷辽海律师在进一步研究后一针见血的指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此举,是为了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的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深谙法律之道的温州房产管理局,无视生效拆迁裁决及行政判决,不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做出延期拆迁许可。这样就可以节约很大一部拆迁补偿款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夏邦德诉温州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一案,其拆迁裁决与行政判决,其做出机关、人员竟与夏德飞诉温州房管局一案的机关、人员完全相同。在这里不禁要问,为什么前后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居然都能被认可?

鉴于温州房产管理局对拆迁许可证的违法延期,以及相关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事实,夏德飞已向相关部门寄送了举报书,希望相关部门能引起重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截止目前,温州中级法院关于本案尚未作出裁判。二审法院能否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本报记者将会进一部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