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后司法独立精神


云南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后司法独立精神

李华新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082222:57  新华网 

  由于该案涉及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如果是对照先前的审判,似乎是那个最让王家揪心的是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现在再审也提到了自首情节,但是,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

     

   面对这样的一个量刑的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李昌奎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这样的一个再审,是民间的期待,但是并不是说这样的一个审判的结果是在舆情压力下作出的,而如果是没有舆论的压力,云南高院是否会改判也是一个人们不想知道的结局。但是面对一些法学家的对与改判之后的忧虑,笔者以为正如法学专家郑戈指出的,在中国强调保护“杀人犯”的人权很容易引起公众“义愤”;而法律人和知识分子群体本身也处于分裂状态,内部共识尚且不存,更谈不上影响和转变民意。

     但是现在有刑法专家表示,舆论审判、舆论杀人,根本责任不在舆论本身,而在于司法。舆论本身就各种声音混杂,但司法要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办事,不能迁就、甚至迎合舆论。

这个案件的再审已经报请全国最高院,是会核准的,是一件遵从法律精神的改判,还是民意影响了再审,这些因素希望那些有些说法的司法学者还是要顺从民意的好。现在问题已经是集中在了有自首情节,但是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上。假如说中国司法机构缺乏权威和独立性,很难抗拒民意的直接影响。那么,这就是独立的司法独立之精神。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