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李昌奎案(李昌奎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杀死两人,包括一个三岁孩童。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受到媒体的广泛质疑。为此,云南省高院在做出了重新审查的表示后,其有关负责人又通过媒体对其所做出判决进行了辩解(详见《云南省高院回应: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新华网, 2011年07月08日 09:27:51 来源: 中国青年报)。对于云南省高院的辩解,人们不禁要问:
一、“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从何而来?
云南高院的辩解理由之一: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云南省高院宣称:“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然而,我国现今社会,果真存在“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的情况吗?我们知道:马加爵死了(犯故意杀人罪,致4个同学死亡);杨佳死了(犯故意杀人罪,暴力袭警,致6名警察死亡);药家鑫死了(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致1人死亡,有自首情节);刘涌死了(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文强死了(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克杰死了(犯受贿罪)…这些是近十余年来,受到媒体广为关注的执行死刑的案件。请问,其中有那一个死刑,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决的呢?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的情况,那么所谓“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又从何谈起呢?难道法院判案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某个学者的一句感叹!或者以法官的主观臆想为依据的吗?
二、法院的判决只要程序合法就无可质疑吗?
云南高院的辩解理由之二:是“判决程序不存在问题”。 云南高院澄清说:“此案的审判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李昌奎案的终审判决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然而,对一个案件的审查,仅仅是程序问题吗?难道任何一个案件只要是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就无可置疑,无可改变了吗?诚然,法院判决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形式正义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是法律正义的全部,绝不能因此否认实体法对于法院判决的决定性意义,法院判案应“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暨包括程序法,更包括实体法。如果以为,只要程序合法,则法院可以自由地判决,那么实体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法官岂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胡作非为?试图以程序合法来掩盖实体法的适用不当,难道不是自欺欺人吗?
三、被害人家属依法申诉,是“冤冤相报”、“同态复仇”吗?
云南高院的辩解理由之三:是“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 云南高院认为:“被害人家属不一定非要用判死刑来治疗创伤,网络上的一片‘喊杀声’是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冤冤相报何时了’。”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宪法的保障,而审判公开,是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李昌奎案中,被害人的家属依法申诉,是行使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而群众通过网络传媒对法院判决提出质疑和批评,是社会对法院判决进行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完全正当的,其中不乏专家、学者的理性分析。对此,法院怎么能够想当然地将其斥之为“冤冤相报”、“同态复仇”呢?难道被害人家属的申诉权都要被剥夺吗?比较起所谓“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来,我们的法院急切应该去做的,其实是尊重人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严格地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