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于6月1日《中国建设报》之《中国住房》周刊的《热点评论》。原文更激烈,计划做一版社论,结果怕惹事,改得好接受一点,放在二版头条了。
近来,“限地价、竞配建”的供地模式,正越来越广泛地被各地方政府采用。这一做法,在制度设计上就充分考虑并兼顾了避免“地王”现象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被不少地方政府视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创新。
通常,宏观调控都是由央行和财政部调整汇率和政府投资来完成,和地方政府基本无关。但我们注意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在落地执行的过程中有日趋向微观控制发展的苗头。在某种程度上,“限地价、竞配建”供地模式创新就体现了这种倾向。
在中央政府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的同时,宏观调控政策关于控制房价地价的要求依旧严格。地方政府迅速领会宏观调控政策精神,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面对两种选择:
其一是踏踏实实筹钱筹地努力推进保障房建设。由于需要在较短时间内重新调配资金和土地的使用,这一选择必然面临一定的操作压力。
其二颇具创新意味,一些地方在确保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与其它宏观调控政策之间找到了结合点,抓住资金和土地做文章,“商品房用地配建保障房”和“限地价、竞保障房配建比例”等做法也就应景而至。其做法都要求开发商在公开市场上获取的用地上配建保障房。在地方政府的立场上,这看起来似乎有利无害。
西方谚语说: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保障房建设无疑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做好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工作则是开发商的责任所在。
如果地方政府把保障房建设任务硬性摊派给开发商,要求他在竞争方式获得的商品房用地上完成,无疑是转嫁了自身的义务。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各级政府“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种做法无疑并不符合合法行政的精神。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参与保障房建设,是开发商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但并非义务。不言而喻,要开发商欣然接受这样的制度安排,就要在利益上对开发商做出一定的让步。于是,这一制度创新还有可能带来其他负面效果:
一是搞乱出让土地的产权关系。同一宗地上既有商品房用地又有政府的保障房用地;由于存在“竞配建比例”的可能性,由此带来保障房规模的“不确定性”,又会催生新的混乱。这种把标的物内涵弄混乱的做法只怕在一般市场中都罕见,至于市场效率更值得怀疑。
二是虽然地价设置了上限,但如果要建设更多比例的保障房,开发商能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房减少了,不管是成本增加还是供应减少,在流动性不变的情况下,商品房的价格不会降低反而会提高,这和当前调控关于控制房价的目标取向并不一致。
三是开发商错位承担保障房建设运营任务时,出于成本考虑可能在质量、配套等方面降低标准。
如果只是个案或者特例,这样的创新还是有一定的探索意义,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并对实践效果进行科学评价,以确定其推广的方式和范围。深具国情特色,屡试不爽的“改革试点”,价值即在于此。在尚未看到效果并做出合理评估之前,迅速推而广之,操之过急难免有失,有可能使宏观调控走入微观控制的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