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理性看待“因公醉驾”!


近日,“因公醉驾”成为网络热词,起因是网传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暂按酒驾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但经媒体报道后,上级交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称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移送检方公诉。 (新华网530)

因为几倍水酒,就落得一个群意汹汹、万人声讨的“罪加一等”,想必这绝对是宿副局长乃至四川丹棱县司法部门始料未及的事情。但奈何民意不可违、律法不可越,于是在强大的舆论面前,四川丹棱县交警不得不认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把宿副局长按危险驾驶罪移送检方公诉。

至于法律应该严肃到何样的程度,自然无须再作讨论。但宿副局长“因公喝酒”遭致刑罪到底冤不冤,这倒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酒水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度,而许多的人际关系培养甚至很多工作也都是在饭局、酒桌上完成的,而当人际关系已经和酒水文化已经成为巨大生产力的时候,估计要做到完全杜绝酒水应酬甚至是“因公醉驾”,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毛主席早在年轻时就教导我们: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可他老人家从来没有说过革命不是抽烟喝酒。况且杨子荣痛饮庆功酒在先,“喝酒看工作”在后。为了GDP的增长,为了上级多批点款项,为了让首长能吃好喝好心情舒畅,谁又能摆脱“陪酒”、“喝酒”的命运?所以,设若按照换位思考的原则分析问题的话,“因公醉驾”不仅是与时俱进而且还是极富人情味的处理方式。

顾名思义,“因公”乃是为办公事、为了工作而必须做的事情,无论是处理文件、开会说事还是吃饭喝酒,只要不是为自己牟利、为自身着想,都应该属于工作的范畴。既然他们是为了革命、为了工作奉献自己的身体,喝的又是因公的酒,即便是酒驾一回,又何尝不能以“因公醉驾”论处?

换个角度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固然不错,但凡事都有个“特殊情况”、都有个“例外”不是吗?况且最高法院张院长也作过“醉驾入刑须谨慎”的指示,而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说“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既然“醉驾入刑须谨慎”,既然“因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应该算工伤”,那么“因公醉驾”又何以就该“罪加一等”?

四川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因公喝酒”并导致了酒后驾车,这是他愿意干的事情吗?显然不是。谁不晓得酒大伤身?谁又甘愿以身试法?设若不是因为工作需要,宿副局长又何必无视自己的生命安全,冒险酒后开公车?——既然为革命因公醉死可以永垂不朽,那么为工作“醉驾”难道就不应该另当别论吗?

当然,笔者之所以推出对于“因公醉驾”可以往开一面的观点,并不是要替谁辩护什么。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要允许喝酒就必然会有“醉驾”的事情发生。这些年来,因为办公事而喝酒导致“醉驾”甚至导致英年早逝者,大有人在。这些人为了革命工作,不知道爱护好自己的身体,拼命喝酒,为了将工作办成,不惜性命,所谓感情深,一口清;感情浅,舔一舔。为了工作,革命小酒要天天饮,酒量要越来越大,哪里还管醉驾不醉驾,哪里还顾得上自家性命?——既然革命”和“工作与酒水脱不掉干系,既然酒水文化依然盛行,“因公醉驾”就应当成为一种公共的现象。

当一个真实的社会现象在我们面前展开的时候,当饮酒也可以成为一种工作方式方法的时候,我们就要多方面的去看去分析,想想他本人也未必是希望如此。所以,要彻底杜绝“因公醉驾”的闹剧,就必须从禁止工作饮酒开始!

(李吉明2011530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