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了执行问题,最后付出代价的将不单是司法资源,还包括司法的尊严。
与以往不同的是,对于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最近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醉驾入刑”,中国公检法三大部门都同时表现的比较高调,在公安部表示对醉驾严惩不贷之后,23日,最高检察院也表态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公安部、高检的高调表现或许与最高法院的不同论调有关。
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显著位置刊发了一篇题目为《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的文章,作者署名“卫星”,文章称: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强调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忽视了刑法的整体性、系统性要求。刑法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罚不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佳手段,在醉驾问题上也是如此。
这篇文章在互联网上被转载颇广,一些网民称之为“奇文”,认为其目的和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所说“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相同,是为“醉驾脱罪”打掩护。
尽管公务员是醉驾的高发群体,但我不认为高法在醉驾问题上与公安部持不同意见就是为了保护公务员群体私利,没必要。除了法理上的争论之外,如果一定要联系到部门利益因素,高法所顾虑的大概是醉驾入刑以后所引发的工作量大增的问题。醉驾一旦入刑,就要立案、侦查、起诉、判决,涉及的面又比较广,法院方面将增加大量工作,这确实会影响其部门利益。
事实上,如果抛弃“诛心之论”,高法的顾虑确实值得顾虑,在现有司法条件下,醉驾入刑是否能取得期望中的效果值得探讨。醉驾罪属于公诉案件,按照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公诉案件须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三道工序,即便启用简易程序,仍然很繁琐,牵涉诸多部门。如果醉驾入刑后醉驾量没有极大幅度减少,势必会占用大量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如果为了便于行事而执法过于简单,则很容易使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法学界人士认为,现行刑事制度不经改革和重新构建,解决不了醉驾入刑的执行问题。在很多国家虽然有“醉驾罪”,但都将它们视为轻罪,程序简易、处理快速,一般也不会把初犯司机投入监狱。
按北京市公布的数字,醉驾入刑开始执行后的前17天,北京交管部门共查获醉酒驾车52起,以这个比率估算,北京市全年醉驾案将达到1116起,如果考虑到新法震撼性随着时间衰会减,数目将更大,司法资源有限,骤然向“醉驾”倾斜后,其所得会否超过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应慎重考量。
醉驾入刑是为了增加法律的震慑性,但从中国现实看,要震慑犯罪,执法严密往往比严厉更重要。在醉驾入刑之前,中国已经持续严打醉驾很长一段时间,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只要公平执法,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代价已足以震慑醉酒司机,而一味追究刑事责任却有可能矫枉过正,使问题变得复杂,使执行难度增加。醉驾入刑不但使很多原来的普通人更轻易地面临刑事犯罪,留下案底;党员被开除党籍、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律师被吊销执照......这些较重的刑事处罚后果也有可能使醉驾者选择冲卡、跳车等极端做法,造成更大社会危害,如果出现假案、错案,公民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将更大。。
醉酒驾车入刑的目的是减少酒后驾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但一项公共政策的好坏往往不以制定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上世纪20年代,美国主流意见认为“酒是犯罪的根源”,因此决定把酒从此禁绝,不惜修改宪法颁布《沃尔斯特法令》(禁酒令),但好心未必有好报,禁酒令在现实中根本难以执行,除了使法律丧失尊严并造就一大批黑社会外,几乎没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最终还是被废除。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既谓“艺术”,充分说明一项法律的创立与出台需要精工细琢前思后想,而非拍脑袋大腿定之。消灭醉酒驾车当然比“禁酒”更紧要,也更具有合理性,但面临的问题却一样:如何使醉驾入刑在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前提下公平、合理的执行下去。解决不了执行问题,最后付出代价的将不单是司法资源,还包括司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