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醉驾获刑并非典型的“醉驾入刑”
杨于泽
近日,有关醉驾入刑与不入刑的争议甚嚣尘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称,醉驾不是一律入刑,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高晓松醉驾案昨日在京一审宣判,高晓松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凤凰网昨天评论称,高晓松获“醉驾”最高量刑,“国内首例醉驾最高量刑诞生”。
高晓松一案向被称为“高晓松醉驾案”,却不是典型的醉驾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这个条款,只要有醉驾行为,即入刑问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醉驾行为,而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上不在刑法“醉驾”条款管辖之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新增“醉驾”条款前,条文表述是这样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违反这些规定及“醉驾”条款,被称为“危险驾驶罪”。
据媒体报道,高晓松犯事的经过是这样的:5月9日晚,高晓松与朋友喝酒,酒后驾驶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回家,在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制造了连环追尾事故。经酒精检测,高晓松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是醉驾标准的3倍多。
对照法律条文,高晓松醉驾了,但不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条款规定的那种单纯的“醉驾”,而是前款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他醉驾是事实,但法院判他有罪,不是援引“醉驾”条款。高晓松之获刑,是因为他有“醉驾”这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和重大损失。
像高晓松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刑罚在拘役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而拘役最短1个月,最长半年,数罚相加不超过1年。现在法院判高晓松拘役6个月,另外罚款4000元,实际上是一个不高不低的刑罚。中国现在连单纯的“醉驾入刑”都没有,遑论诞生“国内首例醉驾最高量刑”!
换句话说,高晓松获刑并非一个“醉驾入刑”的典型案例。事实上,近期各地都有人因醉驾而被检方起诉的,比如5月2日,北京房山已有郭树东因醉驾酿成一起三车追尾事故,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但都不是因单纯的“醉驾”而入刑。谁会因单纯“醉驾”而入刑获罪,显然还有待于将来。而刑法修正案(八)会不会因为最高法院的“慎重稳妥”而背离立法原意,还有待观察。
高晓松一案向被称为“高晓松醉驾案”,却不是典型的醉驾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这个条款,只要有醉驾行为,即入刑问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醉驾行为,而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上不在刑法“醉驾”条款管辖之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新增“醉驾”条款前,条文表述是这样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违反这些规定及“醉驾”条款,被称为“危险驾驶罪”。
据媒体报道,高晓松犯事的经过是这样的:5月9日晚,高晓松与朋友喝酒,酒后驾驶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回家,在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制造了连环追尾事故。经酒精检测,高晓松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是醉驾标准的3倍多。
对照法律条文,高晓松醉驾了,但不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条款规定的那种单纯的“醉驾”,而是前款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他醉驾是事实,但法院判他有罪,不是援引“醉驾”条款。高晓松之获刑,是因为他有“醉驾”这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和重大损失。
像高晓松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刑罚在拘役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而拘役最短1个月,最长半年,数罚相加不超过1年。现在法院判高晓松拘役6个月,另外罚款4000元,实际上是一个不高不低的刑罚。中国现在连单纯的“醉驾入刑”都没有,遑论诞生“国内首例醉驾最高量刑”!
换句话说,高晓松获刑并非一个“醉驾入刑”的典型案例。事实上,近期各地都有人因醉驾而被检方起诉的,比如5月2日,北京房山已有郭树东因醉驾酿成一起三车追尾事故,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但都不是因单纯的“醉驾”而入刑。谁会因单纯“醉驾”而入刑获罪,显然还有待于将来。而刑法修正案(八)会不会因为最高法院的“慎重稳妥”而背离立法原意,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