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耶非耶?
前不久,北青报报道了这样一桩人间惨案,73岁的离休老干部惠某手持菜刀和门球棒将自己37岁的亲生儿子杀死在家中。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不知这是一个怎样心狠手辣的父亲,对自己亲生儿子竟下得了如此毒手。但案发后,惠某的260名街坊领导联名上书执法机关,并总结出死者的“四大恶行”,强烈请求对惠某免予刑事处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死者生前有许多违法行为,那也应由司法机关外理。惠某是无权代替法律行事的。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从上述案件中不难看出,惠某的不法行为在道德范畴内是被人认可的。当然,前提是他的儿子生前一个十恶不赦的恶棍和260名街坊邻居的联名上书,但法律的尊严岂是谁能够任意践踏的?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是不允许任何人把金庸笔下的所谓“惩恶即是扬善”的愚蠢道理做为理由而开脱罪名的。这就不能不说是法律与道德在这个社会中的某些领域是伯去平衡的。法律是应该维护道德健康、正常合理进化的,而不是放任不管,让人性背离现今社会的法律而不顾,去充当道义上的“英雄”——杀子以惩恶,甚至被惠某的街坊邻居称为“为民除害”。这种失衡形成的原因无非是法制建设中的不足和某些执法机关失职的具体表现,如果那个十恶不赦的死者及早得到法律制裁的话,他的父亲还会亲手杀死自己亲生的儿子吗?这样骨肉相残的人间惨剧还会发生吗?勿庸置疑,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再者,就是新婚姻法刚刚颁布不久,就在社会上引起不了不小的波澜,也就是对婚外恋限制等条款展开了争论。有人认为这是社会的倒退,有人认为不用法律加以限制社会还不乱了。但笔者认为,关于婚外恋纯属社会道德范畴加以约束的行为,因为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按照正常合理健康的机制发展进化的,是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约束极少数不法分子的,如果大多数人都在触犯或者对此不屑一顾的话,那么就不能不说明这种机制的存在是有问题的。谁都知道当下婚外恋绝不是个别现角,包“二奶”也成了成功男士的标志。这样,关于限制婚外恋的条款的存在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和价值吗?因为犯法的人是大多数人而不是极少数人,而犯了法又不去加以惩罚,法律在这时也就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它的存在不仅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反置法律于一种极尴尬的境地。
上述所言是耶非耶?我想随着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将有一个更为合理的机制出现的,因为这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更是大多数的要求所决定的。
前不久,北青报报道了这样一桩人间惨案,73岁的离休老干部惠某手持菜刀和门球棒将自己37岁的亲生儿子杀死在家中。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不知这是一个怎样心狠手辣的父亲,对自己亲生儿子竟下得了如此毒手。但案发后,惠某的260名街坊领导联名上书执法机关,并总结出死者的“四大恶行”,强烈请求对惠某免予刑事处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死者生前有许多违法行为,那也应由司法机关外理。惠某是无权代替法律行事的。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从上述案件中不难看出,惠某的不法行为在道德范畴内是被人认可的。当然,前提是他的儿子生前一个十恶不赦的恶棍和260名街坊邻居的联名上书,但法律的尊严岂是谁能够任意践踏的?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是不允许任何人把金庸笔下的所谓“惩恶即是扬善”的愚蠢道理做为理由而开脱罪名的。这就不能不说是法律与道德在这个社会中的某些领域是伯去平衡的。法律是应该维护道德健康、正常合理进化的,而不是放任不管,让人性背离现今社会的法律而不顾,去充当道义上的“英雄”——杀子以惩恶,甚至被惠某的街坊邻居称为“为民除害”。这种失衡形成的原因无非是法制建设中的不足和某些执法机关失职的具体表现,如果那个十恶不赦的死者及早得到法律制裁的话,他的父亲还会亲手杀死自己亲生的儿子吗?这样骨肉相残的人间惨剧还会发生吗?勿庸置疑,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再者,就是新婚姻法刚刚颁布不久,就在社会上引起不了不小的波澜,也就是对婚外恋限制等条款展开了争论。有人认为这是社会的倒退,有人认为不用法律加以限制社会还不乱了。但笔者认为,关于婚外恋纯属社会道德范畴加以约束的行为,因为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按照正常合理健康的机制发展进化的,是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约束极少数不法分子的,如果大多数人都在触犯或者对此不屑一顾的话,那么就不能不说明这种机制的存在是有问题的。谁都知道当下婚外恋绝不是个别现角,包“二奶”也成了成功男士的标志。这样,关于限制婚外恋的条款的存在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和价值吗?因为犯法的人是大多数人而不是极少数人,而犯了法又不去加以惩罚,法律在这时也就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它的存在不仅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反置法律于一种极尴尬的境地。
上述所言是耶非耶?我想随着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将有一个更为合理的机制出现的,因为这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更是大多数的要求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