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拦车救狗”答同学问


      昨天收到一位学生的邮件,因为要做一个接力杯比赛的新闻专题,要我就4月15日志愿者京哈高速拦车救狗事件发表看法。“其实就是采访您,就是我觉得和您文字交流也同样方便,怕您太忙了不能抽时间写评论我就没敢说”。我确实打算一句话推掉这件事。但对自己教过的学生,又是很出色的学生,总有点儿于心不忍,所以,就写了一些。不觉就写多了—— 

禹含:

你好!

      谢谢你的信任。

     我确实好久不写评论了,对这个事件也没有观察和积累,不适合深谈。为了帮助你完成任务,抽象地说几句,你觉得可用就用,不可用就不要用:

      我对这一类特殊的事件没有观察和积累,不能做具体、深入的判断。但是,从价值的层面来说,这个事件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不同人群之间典型的观念冲突。只是这种观念冲突由于表现为一种公开的冲突性行为,才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但冷静地看待这个事件,它仍然与我们生活中大部分不能直接看到的观念冲突一样,在法律和行政所规范的范围之外,纯然是平等的公民之间的事情。司法和行政对这个事件应当采取一种比较消极的姿态:只是防止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侵害,而难以为其定是非。也就是说:法律和政府的责任只是保护现实的、有法可依的权利,而没有责任保护一种更高、更理想的道德、价值、情感或趣味。

     这种多元价值在冲突中共存的局面,近日《南方都市报》有一篇周泽雄的专栏评论《狗是狗非面前请淡定》就揭示得很好。他触及到的是;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应当如何共处的问题。他最后的结论是:

     “作为个人,我希望法律能有所作为,对狗权给予特殊关照。不过我也知道,其中将牵涉极为复杂的伦理和文化习俗问题,短期内无望解决。当此之际,爱狗者与普通人最好各退半步,多一份理解和容忍,淡定些。你是对的,对方也没错,双方最好都别以为真理在握了。关于狗的那份真理,我确信还没有下凡。”

    我同意这个观点,但是我要加上一句的是:那些爱狗者的集体行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他们以一种公开的集体行为,向社会表达了一种关于狗的道德、价值、情感或趣味。这种行为不可能不影响到他人,至少让人直接看到:我们的社会中有一部分人是这样想的。意识到他人的价值观和行为选择与自己不同,就可能造成对自己价值观和行为的怀疑。所以,作为影响他人的一种劝服性行为,或者说交流性行为,这些爱狗者的行为是有意义的,只要这类行为不越过法律的界线。

      此外,我对于公民团体的表达行为,是持看好的态度的。有着相同价值观的一些人,集体合起来共同表达他们的诉求,是一个社会正常的现象,是有利于社会相互理解的良性的社会现象。这比每个人把自己的想法掖在肚子里的原子化的社会要好。[我要加上一句:这完全可以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好,不觉已经说了很多了,到此为止。

祝你们成功!

马少华

201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