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易报道: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古语云:死者已矣,生者何堪。药家鑫案的张妙女士已受害身亡,如今药家鑫亦被判死刑了,可对张妙女士遗孤——儿子而言,药家鑫的死刑对其何益,其身后的成长与学习该怎么担当?
法院判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一对张妙女士遗孤而言能用几年?中国的经济将持续增长,虽然不会每年都会通货膨胀,但CPI加权每年都会增长的,45498.5元在若干年后能值多少币值?一对药家鑫而言,作为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大学生能付得起45498.5元吗?那么这笔赔偿款该由谁履行?是药家鑫?药家鑫都已判死刑了,何谈赔偿?是药家鑫父母?药家鑫都已成人了,凭什么法律条款要“子罪父偿”,这是什么法律逻辑?敢问法官如此判决有何意义?
鉴此,药家鑫案会给我们怎么的法律反思?
一、 药家鑫案是即时个体故意杀人案,药家鑫在杀人前并不存在案前的基于某一特定目的的任何谋杀意图,在这样的背景下,药家鑫案适用死刑吗?
二、 如果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张妙女士的遗孤以后的经济费用该怎么承担?
1、 由药家鑫父母承担吗?是“子罪父偿”吗?作为药家鑫的父母,与药家鑫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如果按继承法,药家鑫的父母是否应该如此继承药家鑫的“子债”?
2、 如果药家鑫的父母愿意继承药家鑫的“子债”而支付赔偿款,那是否足够弥补张妙女士的遗孤至少在18周岁前的所有经济费用吗?张妙女士都已身亡了,难道还要张妙女士的遗夫再担当其儿子的全部经济费用吗?
3、 如果药家鑫的父母无能力支付赔偿款,那怎么弥补张妙女士的遗孤至少在18周岁前的所有经济费用吗?张妙女士都已身亡了,难道还要张妙女士的遗夫再担当其儿子的全部经济费用吗?
三、法律是该寻求药家鑫执行死刑,还是寻求张妙女士遗孤的更合理、更为人性的赔偿款?如果是后者,那么药家鑫案中药家鑫就不该被判死刑,而是在张妙女士遗孤成从或及大学毕业前,药家鑫应该每年都得与张妙女士的遗夫为张妙女士遗孤共同承担扶养费用!
可是,药家鑫每年应付的赔偿款从何处而来?——从他的父母支出吗?不是,是监狱!自古以来,哪个“犯人”是白吃饭的?包括现代的,哪个“犯人”在监狱里事实上不是奴隶?!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最后的合法奴隶就是在监狱里的“犯人”!政府官员凭什么要侵占“犯人”的劳动报酬?“犯人”的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既不是政府,也不是“犯人”的,更不是政府官员,而是“犯人”所侵害的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也就是说,如果药家鑫不被执行死刑,那么药家鑫在监狱除了必要管理费及生活费外的其他的一切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是属于张妙女士遗孤的,即她的儿子所有的。张妙女士遗孤有权通过法院向监狱索取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