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6日中新社上海发表了一个电题:白领女硕士猝死引发申城白领群体反思 内容:25岁的花样年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历、令人羡慕的高薪工作、活力四射的年轻女孩.......上海某顶尖会计事务所白领潘洁无论从哪个方面而言,都是一个令人眼羡,前途无量的女孩,但是原本应该灿烂的生命之花却骤然凋谢,本月10日潘洁突患病毒性脑炎撒手人寰。
死因被定为病毒性脑炎,但很多网友认为是过劳死。
其实是不是过劳死,根据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这两条对照潘洁的工作时间,就可以知道她属不属于过劳死。
很多单位在员工猝死后,都会说员工生病了,是因为员工自己身体不好,所以才会这样的。前几年一个日本企业也死了一个女白领,最后也说是生病不了了之的。
员工身体不好,有天生的,我们不否认。但如果没有天生的疾病,却在工作一年后死亡,原因可能就要分析分析了。
我不是医生,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说,我认为只要一个人有正常的作息时间,他或她虽然不能赶上运动员的身体,但也不会这么容易死亡。
高薪不代表可以没有限制的去占用员工的工作时间。很多单位一出口就是我们付了加班费,但加班费只是对员工工作的补偿,不是对他们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惩罚。对有的单位超出劳动发规定的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劳动法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明显对于长期延长工作时间导致员工抵抗力下降,造成猝死的情况,这种处罚明显太轻微了。
而且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因职业病遭受伤害才算工伤,潘洁是因病毒性感冒诱发的猝死,虽然死在单位里,但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所以长期加班,没有休息,导致的抵抗力下降,死了也不能算工伤,做为律师来说,我认为这个显失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职工的工资是对他们正常工作时间劳动付出的回报,但对于长期超过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的而导致的健康受损,抵抗力下降导致的死亡,不是职工正常工作中会产生的,而是在不正常的工作环境下才会产生的。因此这种猝死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当然前提条件是加班时间是不是长期、连续、违反了劳动法的明文规定。
当然作为职工来说,也要注意和关心自己的健康。体力的长期透支,必然会招致抵抗力下降,诱发疾病。
因为工作的原因,我经常到别的城市去。除了少数几个城市,人们走路的速度和上海接近外,其余很多城市都很休闲。因此很多上海的年轻人周末或者假期都要跑到外地去喘口气,解放自己心理得压力。但身体的压力却总是没有机会缓解,平常忙,节假日旅游,一年都在奔波。生活有的时候也需要停下来,回头看看。爱惜自己,爱惜生活,可能我们活的会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