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华按:这是我在4月11日在小区业主论坛上发的帖子。我不是把它当作“评论”来写的,不是把它当作以“不确定的陌生人”作为传播对象的“大众传播文”来写的,而是把它当作一个有着具体的说服对象的劝服文本来写的。在歧见纷纭的小区事务中,我感到,说服,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但对于虽然有着共同利益、却看法不一的邻居,只有依赖说服。从一定意义上说,参与小区论争,就是在进行说服的实验。]
尽管我是一个对小区事务参与度较低的人,但是从客观的角度观察和判断,我觉得近日论坛上围绕着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事项的争议,主要是缘于(业主及其代表)参与度不足的问题。我也愿意从这样一个争议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起点,来谈一下我的看法。
为什么说大家都可以接受“参与度不足”这样一个事实起点呢?本来50位业主代表,到场参加会议的代表,只有二十位左右。这不是参与度不足是什么?如果到会代表恰足50位,也就不会有什么争论了。
正是因为参与度不足,在一定意义上造成了程序上的危机:有人当场认为到会代表不到法定人数,因此表决结果不算数;会议主持人和业委会发言人解释说:除了到会讨论和表决这样一种表达方式之外,业主代表也可以通过书面委托他人表达和会后书面表达的形式,实现其意志的表达,因此“会议还没有结束呢”。还有人认为:不能对程序进行这样的变通。另有人提出:公开每位到会代表的表达意见,并为会后的表达设置一个截止期。
那么,我就针对这些不同的意见分别谈一下我的看法:
在我看来,参与度不足带来的危机,不仅是小区民主自治的程序危机,也不仅是小区管理效率的危机,还是小区日常管理是否能够存续的危机。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日常管理,需要经常性的决策,其中的事项,不仅包含法律严格规定需由全体业主(即业主大会)的涉及共有财产、更换物业公司的事项。因此,在参与度不足(不要说业主大会,就连50人的业主代表大会都到会不及一半)的前提条件下,如果以“到会不足法定人数”作为表决有效严格的标准的话,那实际上任何小区管理都难以在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和决策——不仅是那些经营性的事项。实际上,这一层本来就是“变通”的民主自治机构等于空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日常的物业管理就不进行了吗?可能有两种情况:其一,由于管理事项(尤其是涉及支出事项)得不到权利来源(业主及其代表)的合法批准,它就真的不能进行了,就如近日因预算法案没有在国会通过,美国政府的Shutdown。另一种情况是:为了维持小区日常生活,它没法不运行,也就是没法不花钱,只是这些支出得不到权利来源的认可和监督罢了——就如没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的小区一样。
在这些不同的选择中,我们更想要那一种呢?
所以,尽管业委会发言人也许不承认是做了一种变通,但我个人是认同程序的变通的。因为程序的变通是现实主义的,它最直接的价值是要维持生活运行的。而如果不接受任何程序变通,那么,只能接受程序的中止,包括监督的中止。实际上,业主代表会议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变通的产物。在法规最初的设计中,是没有这一层“代议”机制的。它完全是小区业主自治实践中产生的(应当归功于上地西里小区的探索)。后来在司法判决中得到了承认。
而业主代表的“书面表决”和“会后表达”也不过是一种会议程序变通而已。
如果以严格执行程序的理由来拖延、拖死一个议案,这在客观上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这都要有一个“有所为”的价值目标。即,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比如说,为了阻止一项不利于业主的议案表决通过。这就是“有所为”。但是,如果没有这种考虑,只是一般化地严格要求程序:因到会不足或因会后表达超过期限而断定“无效”。那么,“有效”的小区民主自治可能就根本不存在,至少一时半会儿难以建立起来。那么,我们只能接受没有小区民主自治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他治”,即由物业公司来“治”(业主)。
所以,设置会后表决期限也有一个“有所为”的问题。它是要为了什么呢?为了让一次表决流产吗?还是为了保证表达的真实呢?
我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即参与度不足的条件下,小区民主自治的质量,取决于小区自治机构经常和有效的运行;取决于业主和业主代表表达的真实性,而不取决于对程序一丝不苟地严格执行。因为,次次无效或频繁无效的民主自治运作,会极大地伤害参与热情。就比如:50人的代表会,来了20个人,开不成,回家。或者,到会的代表在现场表决了,却因没到的代表在会后表决超过期间时限而无效。下次依然如此。那么,再下一次,来的人会更多呢,还是更少呢?不难想象。长此以往,连参与者都心灰意冷。小区的民主自治就真没戏了。而提高目前的参与度,让更多的代表来开会,难道不需要鼓励现在这些已经到会的代表吗?
在这个意义上,我特别难以接受那些对到会代表的冷言冷语。他们可能同意某些议案,也可能不同意见某些议案。他们可能事先征询了同楼业主的意见,也可能没有征询同楼业主的议案。但是,他们毕竟用自己的一份时间,尽了一份业主义务。那些不满意他们的人,应当主动出来与他们竞争业主代表。因为,据我所知,这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多少人愿意干的。现任的一些代表也很想退出(不到会可能就是这样一种反映)。这正是参与度不足的原因。
至于有人认为应当公开每位到会代表的表达意见。这个我是同意的。如果这些代表自己也同意的话。(实际上,这是高于现行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要求)。邻居小奥拓说愿意承担这份统计工作,我觉得也很好。这本身就是热情参与。
由于参与度不足的问题,小区自治活动中关于程序与变通的矛盾将是长期的。作为日常直接承担业主委托责任,更接近运行、管理层面的机构,业委会往往会倾向于变通,这是任何执行层机构都会有的倾向,因为变通往往更便于实际操作,更有效率。但程序的变通应当有底线,即反映业主真实的表达。而作为普通业主,往往会更倾向于坚持严格执行程序,因为程序之设,从根本上就是为了保护权利来源的。在这两者之间中,应当有一个同识点:那就是:这个小区的日常运行需要维持;而日常运行的维持,也需要运行的民主自治活动的维持来实现监督。没有“运行的民主自治”,就等于没有民主自治。所以,“运行”,应当是共识。在观点表达的价值倾向上,应当有利于“运行”,而不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