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诞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谴责的标准给予了明确和规范,主要是体现在信息披露违规和规范运作违规两个方面。跟主板和中小板相比,创业板的公开谴责标准更为严格些。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

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尤其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这恰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情况,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

创业板开板至今,市场容量得到了极速的扩容,但市场的发展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创业板市场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率(三高)现象与不相符的公司成长性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比较多的公司上市后就暴露出了种种问题,业绩下滑,成长性不足,或是披露不实,或是变相挪用超募资金等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普遍偏小,上市公司看似较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招致极大的风险,并进而导致上市公司的破产或关门。因此,对待创业板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应更为严厉。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出台对创业板上市企业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更好地监管这些企业。但谴责,哪怕是再严厉的谴责,触及不到他们的痛处,岂不有“隔靴搔痒”之嫌?又怎能起到警示其他上市公司的作用呢?我想改变也不会太大。监管层需要给予违规违法企业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当然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足的,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和健全需要更多更完善的制度,多管齐下方能彻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