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限购令”
周云
背景:在2010年10月中旬时,全国十多个个大城市出台实施了住宅限购令。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国八条”出台了“限购升级令”,使得全国实行限购的城市陡然增加。
作为法律人士,我对此提出几个问题并简要分析如下:
一、“限购令”是什么?
“限购令”有可能是地方政府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才是“立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当做“立法”。可见,除了宪法以外,《立法法》把法律、法规和规章笼统作为法来看待;其当然调整范围为法律和法规,规章也勉强纳入其调整范围。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一级的法,因为它是有权立法的最低一级政府作出的,效力最低,调整范围最窄。“限购令”属于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只可能是地方政府规章。而要成为规章,也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即在程序上,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公布。而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与立法是不搭界的。
如果“限购令”没有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则不属于规章,可能属于政策。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没有法的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政策;在有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则优先依照法的规定。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政策替代法,则是违法的。
在法律上,政府的行政行为被分为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立法等制定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某一件或者某一类事情作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则往往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鉴于中央多次强调,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那么,“限购令”作为政府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宏观调控的行政决策,则应当视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不是针对个体或者少数人,而是为了普遍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行为,而是一种决策行为,通过这种决策行为制定出来的是一种政策。
二、“限购令”限了什么?
表面上看,“限购令”限制了公民购买房产的套数,这就意味着公民只有权购买一定数量的房产,超过了一定数量的则不被允许。这也意味着,在房产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再行使买卖房产的权利被限制和剥夺了。
而房产不是绝对禁止买卖的毒品等违禁品,也不是限制买卖、实行专卖的卷烟等专卖品,因此,在法律上是应当允许自由买卖的。买卖违禁品是违法犯罪,买卖专卖品必须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买卖是公民行使《宪法》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允许买卖房产,绝对属于剥夺、限制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行为。买卖房产,是不应当受到限制、剥夺和获准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视市场规律,用计划经济那套来进行管理,容易导致违法,导致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限购令”违反了什么?
“限购令”无权限制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允许买卖房产,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政府规定对是否超过购房套数,实际上是在进行行政许可,即没有超过规定套数的才可以买卖,超过的则不准买卖。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俗地说,需要政府和行政机关允许才能做某种事情,这就是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才可以设置行政许可;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立法不得设置行政许可。《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来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公民从事正常经济活动的权利进行限制,是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买卖房屋,是公民行使从事经济活动权利的体现。
“限购令”还违反了《物权法》。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意味着不能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更不能由“政策”规定。因此,一些地方根据限购令,“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违反了《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说明了,不办房地产权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被“限购令”限购了,你超出限定进行的房屋买卖还是合法的。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合法的房屋买卖行为不予以办理登记的,绝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