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他人的诉讼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应该向法院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以下这个案例是笔者颜宇丹律师代理被告的一个房屋买卖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售了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其他共有人并不知情。因此本律师建议其他共有人向受诉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这份《参加诉讼申请书》是本律师为几位利害关系人起草的,几位申请人现已签名提交受诉法院。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户籍地 ,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作为原告李X与被告秦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贵院受理的原告李X与被告秦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1)X区民初字X号)被告秦X的儿子。原告李X诉称其与被告秦X双方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转让给原告。
事实上,涉案房屋系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的公有住房,该房是申请人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2006年3月2日,申请人母亲去世,未留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涉案房屋中申请人母亲所有的50%的产权份额应由申请人父亲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两位子女共三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原告所称的申请人之父向其转让涉案房屋的情况,申请人与另一位房屋共有人并不知情,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父亲与原告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协议》出卖房屋,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属于无权处分共有人的房产。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鉴于本案的审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的诉讼,望予批准。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