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相关连但各自独立的两个案件可分别立案


 

在恳请法院为原告主持公道之前,先讲一个故事作为引言:

某地一顾客在某家电卖场购买一台电视机,不久就发生爆炸,造成该顾客家人伤害。双方协商不成,该顾客就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该家电卖场不仅更换了电视机,并对造成的人身伤害作了赔偿。然而不久,更换的电视机又突然爆炸,又造成该顾客家人伤害。双方协商不成,该顾客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耐心调解,该家电卖场不仅又更换了电视机,并对造成的人身伤害又作了赔偿。

多次遭受手术折磨和医疗损害的原告,这里恳请法院依法为原告这个贫寒大学生的医疗损害纠纷做主,促成起诉立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2009在被告内置钉棒系统的左、右侧钛棒6月出院不久11月经被告拍片诊断,内置钉棒系统的左、右侧钛棒断裂了,就在被告处作手术作了更换。原告2010年初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起诉,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今年经调解,被告作出了赔偿。

但是,被告更换的钛棒竟然又断裂了,由于被告拒绝再为原告做手术,原告只好到北京手术更换,花费上十万元人民币,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原告及父母作为原告,又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但法院立案庭一再推脱,既不受理,又不作出驳回裁定,没有任何书面回复,一直拖到现在。

两次断棒,各自独立的案件,理应分别得到法院立案处理。法院依法调解被告对原告的赔偿,那只是对2009年断棒的赔偿,即便原告当时做出的承诺也只是对本次损害赔偿作出的,也就是说本次医疗损害纠纷赔偿到此为止了。

现在提起的民事起诉,则是请求对更换后的钛棒再次断裂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不是上次调解赔偿案件的延续或纠缠,而是典型的另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本来就两个独立的案子,尽管有一定关联(都是同一被告,都属医疗损害纠纷),但绝对不能混为一谈!比较上述故事案例,该案与上述故事案例何等相似,为何故事案例中一再受到伤害的顾客每次都能获得赔偿,而原告一再受到伤害却不能每次获得赔偿呢?

现在,原告一家十分苦恼,一方面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生活、学习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又受学校误会,医疗费报销非常困难,说是医院已作赔偿,虚不知那是被告对2009断棒的赔偿,而不是对更换后的这次断棒的赔偿,还听说学校例行的每年困难补助金也要停发,这对原告一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万般无奈,只好呼吁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