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人的亲情慰藉:法律能有多大能耐?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老龄化进程加速发展的时代。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有老年人约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有调查表明,因为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使身边无子女的城乡空巢家庭超过半数,部分大中城市高达七成;而农村留守老人约有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

  一般认为,老年人的需求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来源,二是服务照料,三是精神慰藉。“十一五”期间,我们已经在为保障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作出努力,预计在“十二五”期间能够达到“全覆盖”的目标。虽然仍然是不太理想的“低标准”,但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调整和提高。关于对老人的生活照料,一个社会化服务的计划也已经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在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养老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实行机构养老的政策思路已经清晰。但是,在精神慰藉方面,我们还真没有什么好招。于是,“法治”之下的我们又想到了法律。报载,正在修订的《老年人保护法》中,与“精神慰藉”相关的规定有,“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而且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然而,法律到底有多大能耐?是不是法力无边?其实这在中国已经是一个有必要认真讨论的问题了。很多社会问题,我们已经习惯地归咎于“法制不健全”。所以,国人常常把解决问题的期望寄托在一部“好的”法律上。近年来,我们经常希望用法律来调整家庭关系,譬如夫妻或亲子之间的关系。但是,私人领域并不适用公法中诸如“管理(管你)”这类的概念。私人领域适用私法,而私法的作用只能停留在物质的层面。所以,像“亲情”这样的天伦之乐、情感需要,其实是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调整的。如果硬性进行规定,那么最后的结果不知是“慰藉”还是“怄气”?

  有人说,“亲情慰藉”入法是为了倡导,但是法律通常是起不到倡导的作用的。因为如果出现反面的案例,法律又不能将“违法”之人“拿下”,这就反倒失去了法律的尊严。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够多的了,我们不要再开辟一个让法律实际上无可奈何的新领域。

  那么,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着眼,我们在亲情慰藉方面可以做什么呢?首先当然是创造和改善社会环境。很多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了提倡父母和子女一起居住,有为“大家庭”专门设计的“保障性住房”。譬如在一个单元中设计两个套间,既可以让两代或三代人“同堂”于一个单元,但又各有自己的天地可以互不干扰。更有甚者,一个“大家庭”共同购买并使用这样的房子时,政府可以减免税收乃至给予补贴。

  但是,我们的政策可没有这样周到。买房子当然是“天方夜谭”,就说“探亲假(当然是指合理合法的带薪假期)”,现在能享受的人又究竟有几何?且不说农民工,可能有很多“80后”、“90后”的年青人压根儿都不知道还有这样的政策规定。再说农民工春节返乡,在中国社会被命名为“春运”,浓浓的乡情、亲情都被挤压殆尽。还有“五一”长假,说废就给废了,决策者只把目光瞄着“黄金”、“文化”、“旅游”这些花架子概念,其实长假最为本质的作用是探亲。废除“五一”长假,就使很多人失去一次探亲的机会。因为国庆与春节隔得太近,常常就二选一了。

  在对老人的亲情慰藉方面,板起面孔的“管理(管你)”不是理性的政策思路,我们也不要只在炒作上才体现其价值的“倡导”。在“善治”的政策法规上多下点实实在在的功夫,让升斗小民因为对父母尽孝而能得到点实惠,这才是真正朝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引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