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公告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对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下列药品
及相关服务进行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招标文件编号: SH-JY2010-1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见附件)
(2)《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增补药物目录》内品种(见附件)
注:工作机构将根据药品日平均使用费用等制定《低价品种目录》,由市物价局组织药品价格集体
审议会审议通过后,于开标前在www.yyzbsw.sh.cn上公布。
凡愿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请携带药品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于2010年12月27日至2011
年1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节假日除外)至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上海市医药集
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领取电子编号及办理有关投标事宜。
电子编号是企业投标的唯一标识,招标人将拒绝未领取电子编号的企业的投标。
1、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1年1月26日13时整;上海市蔡伦路780号。
2、开标一览表和电子投标文件磁盘(或其它有效电子文件存储介质)递交时间和地点:
2011年1月26日8时至12时; 上海市蔡伦路780号。
3. 纸质投标文件及样品递交时间和地点:
2011年1月28日8时至16时;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
联系电话:(021)63276465、(021)63725944(传真)
及相关服务进行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招标文件编号: SH-JY2010-1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见附件)
(2)《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增补药物目录》内品种(见附件)
注:工作机构将根据药品日平均使用费用等制定《低价品种目录》,由市物价局组织药品价格集体
审议会审议通过后,于开标前在www.yyzbsw.sh.cn上公布。
凡愿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请携带药品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于2010年12月27日至2011
年1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节假日除外)至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上海市医药集
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领取电子编号及办理有关投标事宜。
电子编号是企业投标的唯一标识,招标人将拒绝未领取电子编号的企业的投标。
1、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1年1月26日13时整;上海市蔡伦路780号。
2、开标一览表和电子投标文件磁盘(或其它有效电子文件存储介质)递交时间和地点:
2011年1月26日8时至12时; 上海市蔡伦路780号。
3. 纸质投标文件及样品递交时间和地点:
2011年1月28日8时至16时;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
联系电话:(021)63276465、(021)63725944(传真)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下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增补药物目录》
1、招标品种
1.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
1.2、《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内品种
2、采购人
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本市非营利性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类医疗机构。
3、采购周期:12个月。
4、药品评审分类
中国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包括国家优质优价中成药)、GMP认证企业药品。
5、报价原则
5.1、投标函及投标报价
5.11、投标价标明的单位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实际供应价。
51.2、同一通用名不同剂型的品种,其投标价必须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报价。
5.2、开标一览表包括"投标价I"和"投标价II"。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的合理成本,且按规定的差价率(额)作价后不得高于市物价局确认的最高零售价。
5.2.1、"投标价I"是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药品评标的价格依据。
5.2.2、"投标价II"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评标的价格依据。企业报价要体现量价挂钩的原则。中标后以同一价格供应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5.2.3、投标企业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同时填报"投标价I"和"投标价II",且"投标价II"不得高于"投标价I"。否则作为废标。
5.2.4、低价品种只填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的现行最高零售价。大输液品种的投标价只填报"投标价I"。
5.3、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凡国家发改委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其投标价按规定的差价率(额)作价后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同剂型规格品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发改价格[2009]2498号)。
6、评标标准和方法
6.1、评标要素由质量、信誉与服务、价格三方面组成。质量被放在优先的位置,具体见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6.2、分类评审
6.3、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药品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包括质量、信誉与服务和价格,总分100分):
一、质量(63分)
临床疗效评价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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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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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优于同类产品 7~8 分
与同类产品相当 3~6 分
低于同类产品 1~2 分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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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监测情况 0~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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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1~2 分
|
||
质 量 标 准
(2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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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药检报告
|
有 5 分
无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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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艺
|
先进 3 分
普通 1 分
|
|
制备专利
|
有 2-5 分
无 0 分
|
|
原料标准
|
高于国家标准 4 分
达到国家标准 2 分
|
|
制剂执行的质量标准
|
高于国家标准 4 分
国家标准 2 分
|
|
产品质量可靠性
(6 分)
|
无质量不合格记录(二年内) 6 分
有质量不合格记录(二年内)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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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 认证
(3 分)
|
有 3 分
无 0 分
|
|
药品知名度
(3 分)
|
知名度高 2~3 分
知名度一般 1 分
|
|
药品包装质量和
方便性(2 分)
|
优 2 分
良 1 分
差 0 分
|
|
生产企业规模
(3 分)
|
大型企业(固定资产净值>1 亿) 3 分
中型企业(固定资产净值 0.3-1 亿) 2 分
小型企业(固定资产净值<0.3 亿)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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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情况
(3 分)
|
≥1000 万 3 分
≥200 万 2 分
< 200 万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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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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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 分
|
|
企业通过国际 GMP 认证 2 分
|
||
福利性质或特殊情况的企业 1~2 分
|
||
节能减排企业 0.5 分
|
||
加入电子监管网 1.5 分
|
||
投标文件完整性 0~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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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誉与服务(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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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及 指 标 权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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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行为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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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纪违规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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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能力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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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1 分
一般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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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服务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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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合理退换药品要求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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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药品供应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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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跟踪服务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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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回访征求意见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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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投标价I,30分)
要素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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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权 重
|
价格(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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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5+25
|
6.4、价格计算方法(投标价I)
6.4.1、同一品规的投标药品,原则上取1~5家(当同一品规药品投标企业≥15家时取5家,当同一品规药品投标企业≥20家时所取家数为25%)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为最低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上浮18%为最高合理价格。超出最高合理价格非分类评审药品,不能中标。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最低分为25分,最高分为30分,低于最低合理价格的得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5分,变动分值为5分(大于5分时,定为5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5。当某一最低有效价格比经1~5家最低有效价格计算出的最低合理价格低15%及15%以上时,则在计算最低有效价格时将该投标价格剔除,并重新按剔除后1~5家最低有效价格进行计算最低合理价格。
6.4.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同意"投标价I"调整至同品规投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内,可以参与评标。
6.4.2.1、该药品获国家科委奖项的;
6.4.2.2、国外原研专利药品的保护期结束,该药品在国内首家仿制上市(指肠内或肠外给药方式的首家);
6.4.2.3、国内企业生产的制剂,获得欧盟、美、日等认证,在认证国销售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7、定标
定标分确定中标品种和在中标品种内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品种二个步骤。中标品种的使用范围是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品种的使用范围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
7.1、中标品种的定标准则
7.1.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质量评分达到一定标准,按综合评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入选(低价品种、大输液品种另行规定),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产品中标。
7.1.2、入选品种必须具备所要求的资质文件,凡投标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中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出有假劣药记录、无药检报告、无样品或假样品、无投标企业法人授权书、受委托投标的企业无生产企业委托书、药品一标多投等。
7.1.3、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
7.1.3.1、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的定点生产品种;
7.1.3.2、获国家科委奖项的;国外原研专利药品的保护期结束,该药品在国内首家仿制上市的(指肠内或肠外给药方式的首家);国内企业生产的制剂,获得欧盟、美、日等认证,在认证国销售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品种。
7.2、中标品种的确定
7.2.1、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以及市纠风、市工商、市药监等部门对投标企业的审核结果,结合本市的临床用药需求量和采购计划,确定中标品种。
7.2.2、中标规格以临床常用规格为主,非常用规格原则上不予中标。同一通用名同剂型的规格进行适当归并。
7.2.3、中标品种数量(不包括分类评审的品种):同一通用名同剂型规格入选数量一般为4-8个;相同给药途径不同剂型的中标个数酌情减少。
7.2.4、价格集体审议品种:对不构成竞争的及其他价格矛盾突出的品种,递交价格集体审议会集体审议,未通过集体审议的品种不予中标。
7.2.5、低价品种:按质量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同一通用名同剂型规格入选数量不超过5个。中标的低价品种同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品种使用。
7.2.6、大输液品种:采用系列中标法,将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材质容器的输液类产品(氯化钠注射液、5%和10%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100ml、250ml、500ml等规格产品)作为同一系列。
7.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品种的确定
中标品种按照价格分值(投标价II)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由得分最高者中标。对不构成竞争的及其他价格矛盾突出的品种,递交价格集体审议会集体审议,未通过集体审议的品种不予中标。
7.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
7.4.1、凡国家发改委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如投标价按规定的差价率(额)作价后低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同剂型规格品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可获得中标资格(不占名额)。
7.4.2、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中标的大输液品种如作为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其中标价不得超过同品规塑瓶包装的最高中标价。
7.5、《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内品种按分类评审和GMP二个质量层次评审,原则上每评审层次录取品种不超过1家。
7.6、集中采购候补品种的确定
中标品种均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品种供应短缺时的候补品种。按照定标顺序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品种的首选候补品种企业,并与中标结果同时公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品种发生短缺时,由医疗机构或中标企业向工作机构提出报告,经工作机构核实后及时公布调整的品种目录,由首选候补品种企业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8.中标药品的配送
8.1、中标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且具备24小时内向本市医疗机构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直接配送。供货主体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8.2、委托配送的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并送至工作机构备案。电子委托协议在指定的网上填报(详见www.yyzbsw.sh.cn首页)。
9、其他:
9.1、生产企业可委托经办企业参加投标,受委托投标的经办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资格。
9.2、同一剂型药品的不同规格与包装只能由一家企业投标,若违反上述要求,按废标处理。
9.3、同一企业仅允许一次投标,若出现同一企业两次投标的,招标人只接受一次投标。
9.4、投标所需材料:开标一览表、电子投标文件磁盘、纸质投标文件及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