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庆扩征房产税,或涉嫌违法


上海、重庆扩征房产税,或涉嫌违法

热炒了一年多的房产税扩征工作,算是正式拉开了帷幕。从今天开始,上海、重庆将在全国率先扩征房产税。而两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法律依据,则是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

笔者在几天前曾写过《扩征房产税,必须要解决的三大难题》,还没来得及发表。其中第一大难题,就是立法问题。因为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纳房产税的。如今重庆、上海要对部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征税,就必须首先修改这个《条例》。

可令人难以想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被修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应该依然有效。而上海、重庆仅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即开始对《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强行征税,或涉嫌违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上海、重庆没有税收立法权。

其次,“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对上海、重庆扩征房产税的具体内容并未公之于众,客观上还不能算是行政法规。上海、重庆据此出台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显然不足。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颁布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应该高于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就是说,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精神,应该无权替代《条例》内容。

因此,上海市发布的《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发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存在着明显的抵触。而从立法层次来看,上海、重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如果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属于无效法规。

此外,中国的立法原则是法不溯及以往,也就是说,新出台的法律不能推翻以前的合同,否则就是国家违约。

笔者担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没有修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规定没有被取消之前,上海、重庆贸然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旦住房所有人付诸法律,征收机关一定败诉。那时候,如重庆市一年征收的2亿元税款,不但要全额退还,还要搭上诉讼费用。

笔者呼吁,上海、重庆两市立即暂停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等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再试点也不为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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