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诈骗逃费368万判无期,官员贪污呢?
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禹州市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有先例。(11日大河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1/11/c_12967002_3.htm
其实,不管该农民被判的刑罚有多重,只要是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真正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法庭作出的判决也就无可厚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民叶某为了减少支出多挣钱,用假军车牌照运营,骗逃过路费368万元,可他实际获利也就20来万,这种情形算不算数额特别严重或者情节特别恶劣?或许这才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按照此前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尽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总能获得轻判,有关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对社会的危害有限、不会造成恶性后果。那么,农民叶某诈骗逃费行为,显然同样适用这种量刑思路,何以必须以最高刑期重判?
对照一段时期以来时常受到质疑的贪官被轻判现象,就更让人觉得这样的判决合法不合理。少数贪官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如果真按照刑法规定顶格量刑,够判几句死刑了,结果也判不了无期。笔者无意硬拉活扯,但审理案件中官民之间如此巨大的落差,显然难免让人看到司法不公的影子。叶某认罪服法,没有请辩护律师,也没有上诉,但他的心里真的服吗?恐怕得打一个问号。
因而,农民诈骗逃费案件本身或许并无什么瑕疵,但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下,却令人很深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天平,在对待强者和弱者不同的群体上,明显有失公允,这也正是人们时常质疑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解决法官、法庭司法裁量权过大、过于随意的问题,这个问题还真有必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不然,虽只是个案,社会公正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受到伤害。
农民诈骗逃费368万判无期,官员贪污呢?
评论
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