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挪用4亿小处长”的靠山?


谁是“挪用4亿小处长”的靠山

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在领导“鼓励创收”的号召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被控将3.96亿元公款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他希望此举能为单位创收,并为自己换来一顶官帽,结果却“意外”刷新了近年来北京挪用公款案的最高金额纪录。

昨天上午,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审。(9月7日《京华时报》)

在正部级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里,一个小小的处长,也敢奢谈“政绩”,真是令人笑掉大牙,而有关媒体却也跟着报道,法院恐怕也会最终采信。这就十分蹊跷了。笔者通过各种报道的内容分析,围绕着刘林祥挪用公款案的前前后后,发现始终都有实力派人物在保护着他。可究竟谁是这位“挪用4亿小处长”的靠山,通过以下分析应该可以找到蛛丝马迹:

一、刘林祥在任时后台硬朗。刘林祥作为一名从外单位新调入人员,34岁甚至之前就任处长,并负责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三个部门,无疑是单位“红人”了,而如此“红人”,当然后台硬朗。但一定要说刘林祥仅凭“一个人战斗”就能借出单位3.96亿元且长达7年,似是天方夜谭。

二、刘林祥“替单位钱生钱”缺乏可信度。现在媒体上都在炒作刘林祥“未拿分文回扣”,完全是“替单位钱生钱”,可这完全不符合常理。作为处长,刘林祥绝对不会那么弱智;作为财务处长,他一定学习过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懂得“投入产出比”是一项投资最需要考虑的因素。作为一般工作人员,刘林祥也一定懂得把公款私自借人是犯罪行为,他会为了给自己挣点面子,最多争顶更大的官帽,就如此铤而走险地私自为单位“钱生钱”?

因此,无论是“替单位钱生钱”还是“未拿分文回扣”,都没有任何可行度。

三、供销总社让刘林祥多呼吸了三年自由空气。刘林祥挪用巨额公款正式案发于2004年9月,但直到2007年8月,才将刘林祥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这三年时间究竟隐藏着多少黑幕?就供销总社这样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追究有关人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是无法回避的。

四、3.96亿资金被使用七年,有关案件中竟未提利息。刘林祥为了帮助朋友公司经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先后将单位的3.96亿余元借给朋友开的公司,直到2007年8月才全部追回,这其中的利息损失,应该也是个天文数字,可有关部门却至今只字未提,检察机关似乎也是视而不见,不能不说是“案中有案”。

五、供销总社凭啥说这3.96亿不是“农业补贴”?反贪局在侦查此案时曾对媒体表示,这3.96亿元属于国务院下拨的农业补贴款,是国务院为了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而专门下拨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款项,刘林祥的行为给农业补贴专款造成了极大的风险。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近期却声言刘林祥挪用的公款不是“农业补贴”,而是自有资金。

供销总社的自有资金真多,3.96亿被私自借出4年,领导却浑然不知。而因为不是“农业补贴”款,刘林祥又将少了一项“从重处罚”的依据。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由于自始至终有权势人物护着刘林祥,刘林祥最终被轻判几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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