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案件,作为法律人士,我有以下想法:
一、这些地方政府是“主犯”。因为,“安元鼎”是受这些地方政府雇佣的。这些地方政府之所以要找“安元鼎”来摆平,是因为知道“安元鼎”有办法,会采取政府所不敢、不便出面直接采取的犯罪方法来解决问题;“安元鼎”之所以敢于犯罪,也是因为有了政府这个坚强后盾,故有恃无恐。即使政府躲在幕后,也不影响其主使者地位,它们是罪魁祸首。因此,首先应当向这些政府开刀,追究相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应当对这些地方政府定罪。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机关可以构成犯罪。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中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是机关的一种,因此就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有的学者说国家机关不能构成犯罪,我是不赞同的。因为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法没有将国家机关排除在犯罪之外。
三、目前我国还无法对地方政府定罪。首先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不允许。对此无需赘言,大家心知肚明。二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明确。刑法规定了,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现实是,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更不会明确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以及党的机关可以构成犯罪。现实是,上面会有意无意淡化和回避某些单位犯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只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怎么办,将机关、团体犯罪排除了。
因此,建议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四、目前也可以对这些地方政府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作为违法责任人的国家机关是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是要依法给予处分的;对构成犯罪的个人,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法律唯一不允许的,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应该永远只是替罪羊倒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来,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犯罪”了却不被认为是犯罪;国家机关违法了,则赔钱了事,以达到花钱买平安的维稳目的;国家机关赔钱的同时,个人可能被处分,可能成为犯罪人;国家机关为了与违法犯罪划清界限,可以花钱雇佣其他人来犯罪,而一旦出事情了,自己还可以作为正义的化身,对被雇佣者进行无情打击。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政府永远是强势的、管人的,永远正确的,被管理者才可能违法犯罪;上访人是弱小无助的,“安元鼎”之类也是弱小无助的,甚至也是值得同情的。这真是让人不寒而栗,让人感到绝望。
六、保安公司的管理者负有管理不力和不作为的责任。据说,“安元鼎”在成立后的六年内,取得了“辉煌”的业绩:2007年,获得了由12家单位联合授予的中国保安服务“十大影响力品牌”;2008年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评选为A级安保企业。众所周知,中国保安服务的“婆家”是公安机关,没有公安机关的许可和支持,它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没有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管理,它是不会如愿以偿被有关机构授予这些称号的。由此看来,它已经被视为可以作为学习榜样、作为先进代表,得到了管理者的肯定。而事实证明了,它并不是。它长期横行霸道,违法犯罪。对此,难道当地公安机关浑然不觉?估计,我们的管理者还不至于如此无能。有可能是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达成一种不成文的合作惯例了。甚至已经签订了协议。众多地方政府不就是与 “安元鼎”签订了类似的书面协议吗。如果管理者确实是失察了,也属于管理不到位。反正,当地公安机关是难逃其咎的。
七、应当限制这些地方政府乱花钱。目前,我们的国家机关特别有钱。政府的财政收入逐年飙升,有居高不下之势。政府显得越来越财大气粗。稳定压倒一切成为了真理。甚至维稳压倒了法治和人权,压倒了依法维权。作为纳税人的一般公民想知道自己上缴政府的钱是怎么使用的,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上访人员更是天方夜谭。不仅如此,自己上缴的钱还可能被用于非法剥夺、限制自己的合法人身自由。为了维稳,所以往往花钱买平安,使得国家的经费很容易被支取出来和支付出去。至于是怎么使用的,这往往属于国家机密,普通老百姓是不得而知的。
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建立法治国家,党和政府兑现自己实行民主、保障人权自由的庄严承诺,取信于民,这样也才能保住自己的领导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