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刑事案件的宣判


两起刑事案件的宣判,当事人在听到宣判结果之后,反应完全不同。

一个是非法侵入住宅案。甲与乙本是熟人关系,因事起隙,甲前往乙处敲门,乙闭门不出,甲遂离开。后乙出门,甲利用乙之前给其配的钥匙开门,事先躲在房间内。乙与友人丙回家之后,甲突然出现,乙受到惊吓,俩人激烈争吵,丙劝架,反被甲推至阳台处并且被甲反锁在阳台外。甲将乙殴打至晕倒,并乘此之机,从乙包内拿走200元现金。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提起公诉,最后法院认为认定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仅支持检察院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起诉,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一罪对甲进行定罪。甲站着听到这样的判决之际,似乎松了一口气,明确表示不上诉。

接下来的另一个案件是敲诈勒索案。丁因不满戊当众向其要租金,认为戊故意丢他的面子,让其下不了台,故纠集数人前往戊的住处,索要“面子费”10000元。在此过程戊所纠集的人员推搡、殴打了戊,后经过几次“谈判”, 戊将“面子费”3000元交给丁所纠集的人员。法院遂认定丁构成敲诈勒索罪。当问及丁对判决书的意见之时,丁站起来,很是踌躇了一阵子,嗫嚅着辩解说,自己并没有实际收到戊的钱,那些钱都是其他收取的。法官说,戊是组织者,而且其他同案犯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丁继续说,其实他并不想真的要戊的钱,他自己开了一个小店,每个月都有3000块的收入,其实他自己并不缺钱,说到这里,丁失声哭泣起来。法官对戊再次耐心地解释了一遍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丁签字之后抹着眼泪走了。

法官在判决之后,均会询问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而在此过程中,法官再一次耐心地听取被告人的看法,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许可以澄清一下被告人的认识误区,稍微减轻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