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辩护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张培鸿
1、当初您为什么会选择做刑辩?
我从做律师的第一天开始就只做刑事辩护。这 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并非科班出身,法律与律师资格均系自学,选择一个单一的领域容易获得专业上的突破;二是我个人的兴趣集中在传统的律师业务,而最传统的 莫过于刑事辩护。事实上,我一直认为,民事以及非诉讼律师业务,涉及的只是种类物的交换与流转,而名誉、自由乃至生命属于特定物,一旦出现错误,注定是不 可逆转的损失。因此我选择了刑事辩护。当时真的没有过多地考虑收入和风险这样的问题。
2、刑事辩护事关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面临失去自由、生命的可能时,往往会表现出强烈的感情,您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面对这些强烈感情,或者说人性,有怎样的触动?能否举个例子。
犯罪嫌疑人大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寻常可见的 人物,既不比街头的张三李四更坏,当然也不比他们更好。道德和法律上都十恶不赦的人渣就跟完美无瑕的圣人一样罕见。因此,出于人性的局限,每个涉案的当事 人在侦查阶段的初期,心态都是极其复杂的。这个时候,律师尤其要注意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他服务。我记得几年前有一个毒品案件的当事人,他当着陪同警察的面直 接就问我“要不要说?”,我只好告诉他“一定要实事求是,因为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我现在担忧的是,如果真的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 凭“三证”就可以自由会见,出事的律师可能会大大增多。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新的律师法不好,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3、 有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对辩护律师往往抱有很大期待,既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认识,比如有人认为辩护律师是“青天”、 是唯一的“救命稻草”,可能超出了律师的实际能力。而有的委托人甚至对律师会有所隐瞒。在办理事关人命的案件时,您如何处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这种关系? 网上流传着刑辩律师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您是否听说过?您觉得有道理吗?
我发现每个回答的最后部分都紧接着你的下一 个问题,呵呵。当事人家属的期待也好,当事人自己的隐瞒也罢,都是可以理解的。一般而言,律师是案发后才介入案子的,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需要时间。我的 做法是,遵循一种“可不知论”的逻辑。也就是说,我不去管当事人的品行和道德,也不刻意去迎合家属的期待(更不会去强化这种期望),而是根据控方的指控, 设法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组织证据论证指控是否成立,如果是成立的,再来论证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和轻重。不管案子大小,不管收费多少,我决不向当事人及其 家属承诺结果。
所谓“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我听说过,好像 是钱列阳还是许兰亭他们搞的。应该说,作为对新入行律师的提醒与指导,有它的正面价值。但是刑事案件各有自己的特殊性,并不存在一种可以普遍适用的标准或 者规范。我相信,在个案之中,即使是制定者自己,也未必一一遵循。有些时候,剑走偏锋(比如朱明勇律师最近的举动)是一种必要的技巧和策略。
4、自李庄案后,业内普遍认为律师执业风险逐步增强。有人提出,刑事辩护正在走向形式主义,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存在大量表演性审判,即“审判秀”。这种执业大环境,对您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有辩护律师说“屡败屡战”,您有何看法?您觉得自己如何面对?
这有两个角度可以观察:一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已经出现了类似现象,而且渐成蔓延之势;二是不排除在少数局部地区,还没有感受到这种现象。但是即便是后面一种情况,提前作出呼吁与预警,也是必要的。毕竟,司法系统是一艘大船,调头不易。
“屡败屡战”是一种正面和积极的说法,我倾向于使用“屡战屡败”这种更加悲观的表达。刚入行的时候,我经常胜诉的,甚至一年内能有三件宣告无罪的案子。但是现在往往是:败得心有不甘,胜得又莫名其妙。
对这样的局面,坦率地说,我没有更好的应对之策。当理想、耐心与希望熄灭的时候,就会选择用脚投票。在这个社会要活下去并不难,一直这么痛苦地活着,似无必要。
5、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您心中的理想是什么?
你看,前面说到理想,你就问理想了。在现在这个社会,理想是奢侈的,甚至是违法的。作为一枚辩护律师,我的理想是司法独立。
6、有报道说刑辩律师总体收入不及其他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实?能否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这个问题没有数据统计,更多的是一种观感或者成见。有收入很低的从事其他业务的律师,也有腰缠万贯的辩护律师。基本上,我的经历印证了一句俗话:吃亏就是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