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终身判决是吉林省委政法委露骨践踏法律的判决


海天终身判决是吉林省委政法委露骨践踏法律的判决

 

20104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极不公平、不公正的一审判决为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终审判决王希田死缓、邹长凯13年、陈文礼9年、崔有志7年等。

一审《判决书》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88页的“4、案件提起:20061121下午3时许,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张玉贵队长召集吉长两地公安机关召开会议,传达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意见,从稳定大局出发,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明确此案由吉林市公安部门主办,长春公安协办。会后我局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同时开展抓捕、扣押资产等工作。海天案件侦办工作全面启动。”

吉林省委政法委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政法委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虽然吉林省委政法委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但应当遵守法律,不能站在法律之上。

在《判决书》上看到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意见”,都毛骨悚然。“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其含义是什么?海天还没经过法院判决就已经成为板上钉钉的“非法集资”的意思。法院未判定,政法委能判定海天“非法集资”,那么,要法律干什么?要法院干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吉林海天案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吉林省委政法委也不例外,更应该模范地遵守这条法规。吉林省委政法委预先下达意见(指令)“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这是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一种超权限、超法律现象。我们在“案件提起”中可以看出对于吉林海天案,吉林省委政法委一开始就超出法律权限已经定性了“非法集资”并且“严厉打击”。法院判决之前,吉林省委政法委有权限可以下达命令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但是,没有权力、没有权限“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吉林省委政法委对整体“非法集资”有权限命令下属机关“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职能,但是,对个案“非法集资”没有权限命令下属机关 “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职能;吉林省委政法委对个案“非法集资”有权限提出意见严查,没有权限对个案提出“严厉打击”意见。吉林省委政法委对“海天非法集资”提出“严厉打击”的意见本身已经违反法律,已经骑在法律之上。其实,吉林省委政法委说的“海天非法集资”的提法本身也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法理和法律程序的。法院审理之前海天是嫌疑非法集资,而不是非法集资。吉林省委政法委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出法律权限定性判决,只有法院才有判决定性权力,只有法院庭审判决才有权力,才能生效的。海天案件处在侦查阶段,是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吉林海天案件还没人起诉,吉林省委政法委怎么能有“严厉打击海天”的权力呢?还没人起诉,法院还未判决海天,吉林省委政法委怎么能把海天推定为“非法集资”呢?即使有人起诉吉林海天,吉林省委政法委仍然没有权力提出“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只有法院终审判决之后,吉林省委政法委才有下达“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权力。吉林省委政法委已经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秩序,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意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胆敢在海天刑事《判决书》上公然写进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意见,仅凭这一条,我们就能敢断言,吉林海天案的侦查、诉讼、判决是受到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重的权力干扰和指挥;仅凭这一条,吉林海天一审《判决书》是牵强附会的,吉林海天终审判决是错误的,吉林海天是无罪的;仅凭这一条我们能看出,合议吉林海天案的法官们的无知、麻木、无奈和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仅凭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吉林省委政法委公然公开对抗法律的事实;仅凭这一条可以看出,权力在法律的横加干涉和中国法制的艰巨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党政机关首先依法办事,作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表率。如果党领导机关自己都无视法律,又怎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怎么能够取信于民,使党的行政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一个省级党领导机关吉林省委政法委如此对待法律,暴露出吉林省委政法委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是典型的以权压法。

案件起因

    原吉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聂文权,利用职权为亲属出气,把海天公司、新龙化工厂给毁了。聂文权表小姨子刘亚君是海天投资者,200611月份向公司要钱时,跟公司某副经理闹翻了,刘亚君当时就说让你们坐牢……。聂文权不分青红皂白,第三天就以吉林省委政法委的名义下达意见,冯健新开始抓人,封工厂……。号声令下,吉林省公检法开始进行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从此拉开了吉林省公检法违法行为和吉林海天人的抗争序幕。可怜王希田和海天公司被吉林省委政法委“老夫要你死,不死也得死”的处境。

    下面我们尽举最突出的几件事情

1 2007216日,吉林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联合发布了违法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发布之初海天人纳闷,还没判刑公检法怎么能联合发布整死的海天的通告。《判决书》出来以后才恍然大悟,这是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杰作,只有吉林省委政法委才有这个权限搞出公检法三家联合通告。吉林省委政法委用权力发明了未判决之前震住嫌疑人的法宝——公检法联合通告,在全国创造了用权力横加干涉法律,发布违法的公检法联合通告的先例。

《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这个通告标题的提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涉嫌犯罪人员(除现役犯)在法律讲判决之前是无罪的,只有法院判决之后,才能判定无罪与否。法院对海天还没有审理、还没判定有罪,谈什么自首?谈什么立功呢?这个通告虽然加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幌子,但是标题也好,里面的内容也好已经定性有罪的通告,是震住和威胁海天投资人的通告。

吉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三家司法机关根据吉林省委政法委指示意见再联合成一体,法院审判之前,也没有定性、定罪的权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吉林海天案件审理之前吉林省公安、检察院“不得确定”吉林海天“有罪”,连法院也没有权力吉林海天“确定有罪”。吉林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吉林海天案件审案之前,三家司法机关应该“互相制约”,不是“互相配合”,才能准确无误地判定海天案件。现在呢,吉林省公检法三家根据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指示意见“互相配合”成为一家,其判决的可信度、准确性能有多少?吉林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已经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吉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其内容来看已经定性海天有罪,其目的和社会效果来看同样也是定性海天有罪。因此,吉林省公检法发布通告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吉林省公安、检查院、法院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2 《判决书》第35页上写道:“11、吉林省经济委员会[200791号《关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违规建设的函》,证明海天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改项目是违规建设的。”这是什么逻辑,好端端的证件齐全的海天工厂就因为吉林省委政法委横加干涉就成为“违规建设”? 这又是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杰作。

与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吉林海天有齐全的诸多政府批复文件:吉林省经贸委批准了立项的文件——吉省经贸投资字[2000]771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吉林市经贸委做出了吉市经贸改字[2000]284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还有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的吉龙开经发字[2000]58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公司建设年产三千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的批复》的文件。此项目还得到了环境部门的认可。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吉市环建字[2001]2号《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环评大纲的批复》,认为该项目达到了环境监测的指标,同意生产。吉化集团公司研究院、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035月编写了《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的结论是:项目投入后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可降低到最低程度,从环保的角度讲,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吉林市吉化江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设计单位)于20019月为该项目编制的《海天公司叔十二碳硫醇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认为3000吨的项目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来看,都是可行的。

3 200812月,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在长春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了检察院工作报告。徐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2008年长春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如吉林海天集团集资诈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被骗群众上千人,涉案金额6亿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起诉22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这是未审主犯的情况下先审判从犯。人民的司法机关已不忠于法律,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人民负责,不对法律负责。未审“主犯”王希田、未审海天公司,“从犯”有罪,何等荒唐。

陈生死亡事件与王希田被捕

查封新龙厂过程中,厂方对警方说明不能强行停产,强行骤然停产会导致恶性事故或引起爆炸,但是,警方还是没有接受。面对因突遭慌乱查封中不慎中毒的工人陈生,他们没有马上出动停在厂内的警车将陈生送至医院,而是打电话向上级请示可不可以动用扣押的车辆,以致耽误了关系一条人命的、无比宝贵的10分钟,送到医院后陈生不幸死亡。要是对自己的孩子,他们也能这样不慌不忙?人命关天,这需要向上级回报请示吗?也许就是这一个电话剥夺了一个年轻的生命。

群众信访时,面对投资人说的“你们不封工厂,陈生能死吗?”,吉林市经侦冯健新队长回答:“死的人越多越好。说明王希田的罪更大。”

这是严重的执法责任事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追究责任事故。看来,这个上级就是把人命当成草芥。

《判决书》第一页上写道:王希田……于20061128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逮捕。

王希田是海天案中第一个被捕的,早于崔有志。崔有志被捕于20061122日,王希田被捕于20061121日深夜。那么,为什么明明是1121日被拘留的王希田说成是1128日被拘留了呢?因为王希田是人大代表,吉林公安逮捕王希田时没有持有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许可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中指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

为了隐瞒自己所犯的违反宪法的事情,卑鄙地都能篡改被捕日期,这些人还怕什么不敢做其他更卑鄙的违法之事呢?

“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期间,吉林市政府和领导仍然关心和支持吉林海天

“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期间,吉林市政府还是违抗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指示意见,关心和支持吉林海天。

吉林市政府在20073月,为使新龙不至于丧命,拨发近40万元作维护费,使得海天工厂没有被东北的严寒冻坏。

20078月,新龙化工厂在政府官员的口头同意下,对要改产的二异丁烯做了中试,经权威部门检验,各项数据非常理想,只要资金到位即可投入生产。

20081124下午,吉林市市长张晓霈约见新龙主管生产厂长刘世才,询问工厂情况,询问开工需要多少资金,是否可能生产别的产品,等等。

虽然吉林市政府和领导关心和支持海天拨款维护、询问工厂情况、口头同意,但是还是未能同意海天工厂生产(原因在这里不说也是自明的)。

新龙化工厂董事长王喜军也做出生产计划、还款计划说,只要能生产一定能还集资款。工厂方面一直要求有关部门复工生产,但始终没有许诺。投资者也曾几次上访要求新龙化工厂复工生产,有投资者说,有人愿意出资2000万到5000万元使工厂复工生产,但还是未被批准。

下面是一审庭审的部分内容:

据吉林法院内部人员私下透露:海天案件的警卫工作是由省里安排调度的,连我们法院都做不了主,就是本院的法官旁听都必须提前统一安排,有的想听也没有证,对外来旁听者的身份审查很严格。

一审公诉人吉林市检察院的杨旭检察官在审判王希田的大会上公然宣布新龙化工厂是道具,根本不能生产。

王希田说,民营企业融资难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我跑遍各大银行贷款不成的情况下,有律师提议黑龙江牡丹江某民营企业就是以民间集资的方式创业并取得成功的。于是我到牡丹江学习民间集资方式。回来策划并开始操作,将公司员工亲戚朋友的资金吸收进来。几十天后,公安机关指出这种行为违法,公司便立即终止,并清退集资款项。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增资扩股。形成了公司、股东、委托投资人三方关系,即委托投资人通过股东向公司投资。我自认为每一步操作都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认为没有犯罪,却不知为何被起诉……

 话音刚落,一位法官大声说:我就不明白了,自己犯了罪都不知道吗?……

法官的言辞使一些旁听人员感到非常困惑:合议庭还没有合议,《判决书》还没下呢,法官就给被告“定罪”了?甚至有人猜测:案子早就定成铁案了,这个审判不过是一个程序而已。

崔有志说:“海天投资人都叫我海天第一人,也叫我海天第一大傻,我在海天投资最多,有时有投资人出局,我就用自己的钱来返还(出局人)。我把自己家六七百万都投资进去了。我来海天就是看着自己的钱……”崔有志还说,“哪有诈骗别人的人把自己的钱都投进去的?如今我是倾家荡产,现在连生活费都得女儿给,公诉机关说我诈骗,我到底诈骗谁了?”

在崔有志陈述快结束的时候,法官突然问:“你现在认为海天能成功吗?”崔有志信心十足地回答:“能!”法官说:“你真不愧是海天第一大傻”。

公诉方认为海天公司在美国买壳上市是幌子,而辩方则提供了20061215日新龙化工厂在美国成功上市的事实依据。对于公诉方的这个说法,王希田感慨到:“听了这些话,我的心都在颤抖,这些摆在面前的事实,公诉人都能说是假的,我还有什么话可说”。

法庭休庭时,一些投资人议论纷纷:“海天融资之事,如果04年得到妥善处理,王希田今天何至于遭这二个大罪状的指控?老百姓何至于受这么大的连累?”

“如果当初没有洪虎‘协调解决’的批示,没有领导们同意不作处理的签字,没有检察院的撤诉和法院的同意撤诉,没有再融资后政府的一系列扶持,王希田何至于倒今天这么大的霉,我们投资百姓何至于受这么大的牵连,这难道不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恶果吗?”

“公诉机关应遵循一事不能二诉的法律原则,既然04年已经做过审查而未下不法结论,既然海天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不应再对海天第2次提起公诉。一事作前后两判,其后果有天壤之别,别说百姓难以接受,以往扶持海天的政府和政府官员也不好接受。这等于政府在自损。另外,只抓误入禁区的民,不治放行和默许的官,无异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全社会都不能接受的。”

海天一审判决是极不公平的,一审判决中一张纸条递给审判长以后,审判气氛180度大转变,海天人把一审判决叫“纸条判决”。

一审审判长陈宇、人大信访处长李连君等说,“党说了算,找党去”

2009415,吉林、长春两市50余人去吉林市中级法院询问海天一案开庭事宜,陈庭长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并回答了有关问题。来访群众提出,吉林市中法20081215下达刑事裁定书,再次起诉,在法律上有没有时间规定,如果有,规定多长时间?陈庭长回答,有规定,是一个月;来访者提出,既然在法律上有规定,时间为一个月,到现在已经达到4个月时间,这个责任由谁来负责?陈庭长答,由公检法来负责;来访者问,这是什么责任?陈庭长答,是违法行为;来访者继续提问,老百姓犯法由公检法制裁,作为执法部门犯法由谁来管?陈庭长答,你去找党去。

我们认为这次拍卖汽车是明显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是公开违反中央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五个严禁”,和政法委规定的“八个严禁”,是利用职权在评估拍卖中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投资者不服气,又到监督一府两院的人大常委会上访申诉。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接待我们说:海天的事情我们都知道,对投资者我们很同情,但是我们说了不算,拍卖汽车不合法也没办法,你们要找人大主任、找秘书长都没用,监督一府两院也没用。你们还不知道是党说了算吗?

人大还把海天一审审判长、法院刑一挺挺长陈宇请来接待投资者。陈宇挺长说海天案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没判,拍卖汽车是违法的。我表示反对,但我个人说了不算,你们得去找政法委去,党说了算。

海天案是法律说了算还是党说了算?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说,党说了算;海天一审审判长陈宇说,你们得去找政法委去,党说了算。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海天一审审判长陈宇都公开表示不满吉林省委政法委对吉林海天的作法,可见吉林省委政法委违法到什么程度,也可以看出海天案件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说了算。

 

海天案应该案结事了,但却空前白色恐怖

案结应该事了,息事宁人,可是海天案结了,却空前白色恐怖,警察监控投资者24小时,街道办监控投资者24小时,就是怕投资者上访,揭露他们的违法行为。上访抓人,三五成群抓人,起诉抓人,人人自危。

在吉林上访就是违法犯罪。市公安局给各区分局各派出所、社区居民委下达任务,对海天公司投资者全都管起来,有人说是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的命令。只要是投资者三五成群聚会聊天,派出所就抓去询问,就是怕上访。就连案件善后处理的投资票据登记,都规定一条,曾经有过上访行为的人,不给登记。有的民警和社区主任对投资者要求说,“你们要是上访,我们就得扒皮失业,请你们看在我们做工作不容易的份上千万别上访”。就是这样还不放心,经常打电话,问你是否在家,没外出上访。

吉林省公安放言,如果谁上诉,就抓家人。听可靠消息,邹长凯夫人被抓,看来邹长凯还是提出再审申请了。我们相信王希田和其他人也一定提出了再审申请。

结束语

舆论监督和反腐维权工作者李新德和季庆云在《关于海天一案 致相关部门的公开信》中提到:“03年不判,在上万的投资人都进去了的时候,在投资额由‘298.9万元(03年)增到8个亿’的今天,海天被判了,并且无视新龙全体产权人的意愿(百姓手里有产权证),要把它给卖掉,要叫上万人的身家性命打水漂,叫无数家庭家败人亡。此举如果继续下去,等于是向整个法制社会宣战,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宣战”。

我们海天人在这里郑重声明:我们投资人认为,吉林海天一审《判决书》和终审判决是吉林省委政法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判决,这种判决应当无效。吉林海天案件的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都掌控在吉林省委政法委。吉林海天庭审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海天一审刑事《判决书》又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对王希田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的判罪理由无法律依据,判决书都承认他们没有占有投资款,根本靠不上罪,这是以权压法的结果。因此,海天投资人强烈要求再审吉林海天案件。

写到这里本文应该结束,我们海天人在这里还是说些心里话。虽然海天投资人和吉林省委政法委依法抗争了4年,还是冤枉地被判处有罪。海天是无罪的,但是,我们知道弱体的海天投资群体抗争强硬的吉林省委政法委是以卵击石。可是,社会不能没有正义,不能没有公平的法律。赵作海11年平反昭雪,抗战都8年了,我们为了伸张正义,为了法律的尊严,誓死决心准备抗争8年、11年。党中央在,不会没有真理,吉林省委政法委绝不能永远一手遮天,海天案一定会平反昭雪的!

    

 

                                  20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