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房地产调控处于僵持时期,国土资源部频频出镜,要对“闲置土地”开刀,以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自前不久公布“7月督察、8月约谈、9月问责”的时间表之后,接着就公布了1457宗闲置土地名单;8月19日,国土部再次披露的闲置土地名单已增至2815宗,时间点则从截至去年9月底到了今年5月底。
在这2815宗闲置土地中,闲置5年以下的地块占48%;闲置长达5年以上的占31%;闲置时间较长,但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开工时间的占21%。
这2815宗闲置土地,面积共计达16.95万亩,和去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公布的1亿平方米房地产用地被闲置相吻合,这些土地约占去年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七分之一。
如果按照这样的数据分析,我国的闲置土地似乎并不是很多,土地资源似乎并没有多大的浪费。但实际上,中国已出让、也具备建设条件但没有建设,且超过一定年限的土地,数量一定是以上数据的数倍甚至是十几倍。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曾公布了一组数据:1998~2008年间,全国范围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购置面积达到31.3亿平方米,而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土地开发量仅为19.4亿平方米,占购置总量的62%,仍有近40%的土地滞压于发展商手中。
这1亿和12亿的差距,表面上看是“闲置土地”和“滞压土地”概念的差异,但却反映出国土部定义的“闲置土地”概念有着极大的缺陷,甚至已经成为开发商“捂地惜建”的“保护伞”。
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限制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难看出,该《办法》对“闲置土地”的定义,存在着诸多明显的漏洞:
首先,“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之规定,明显是对开发商的保护性条款。按照这个规定,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就不需要加紧开发进度,即使造成了土地的闲置,只要批地的地方政府同意,国土部门就可以不认定其为闲置。这样的规定,其实也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国土系统近几年腐败案频发,应该和这样的规定密切相关。
其次,用“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是极不严肃的。其言下之意就是“也可以不认定为闲置土地”。而具体“认定”还是“不认定”,则完全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地方政府说了算。
再次,“三分之一”和“25%”的量化指标,更是十分荒谬。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余下的近三分之二面积不开发,就不算是土地闲置;己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余下75%的停下来,也不算是闲置;“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不算闲置。有了这些规定,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就失去了刚性。
该《办法》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对已出让土地规定硬性的序时进度,没有对项目竣工时限作强行规定。
正因为这一没有约束力的《办法》,极大地保护了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很多土地已经闲置多年,却没有被征集过“土地闲置费”,更没有被政府“无偿收回”。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这么多的土地投放市场后,却被放在那里不开发,导致商品房供应量的严重不足,引发供求关系的失衡,致使房价连续多年暴涨,这和过于宽泛的“闲置土地”概念密切相关。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的节约化水平,建议国土部尽快修改“闲置土地”概念,按照“闲置”的原始含义,将那些已出让、具备建设条件,但因为开发商原因没有按照进度盖房的地块,统统定义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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