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凭啥敢叫板最高法院?


    中国共产党新闻>>综合报道:《陕西国土厅“公函”干预司法 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文章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①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就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最高法院发出的“函件”。结果就形成了“公函”干预司法的事件。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凭啥敢叫板最高法院?“公函”怎么就能干预司法呢?

这还得从我们的政治体制说起: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体制。党委和政府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一个是政治领导一个是具体负责, 由于我们实行交叉任职,地方党委成员都兼任同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把手”。这就形成了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既是两个单位又是一个单位的双重身份。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方是“绝对领导”、“统一领导”和“集体领导”。“绝对领导”是不受法律法规和社会各界制约和监督的,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制约、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规定(党内除外)。

地方党委对本地方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实行“统一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都是由地方党委选拔、任免的,官员的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资福利也都是地方党委说了算的,本地方的制约监督机构那个敢制约、监督地方党委(政府)?这就使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不仅“脱离”司法机关管辖,而且领导司法机关。

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方具有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实行“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常言道:法不责众。集体是众的概念,“集体领导”不是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集体领导” 不受法律法规制约和监督。“集体决定”就是“板上钉钉”, “集体决定”没有个人为此负责。由于没有制约和免责,所以,“集体决定”可以治衡国家法律和政策。例如,“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其中的会议决定就是“集体决定”。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都是地方政府的部门,不仅是在陕西省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而且本部门内又都有党委或党组。也就是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它们既是“地方党委”又是“地方政府”,都有“集体决定”的权力,所以,它们都有治衡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能力,也都有叫板各级法院的权力。

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赋予了地方“绝对领导”、“统一领导”和“集体领导”的权力,“集体决定”又有治衡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能力。这就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敢“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和叫板最高法院的根本原因。所以,要想不发生“公函”干预司法事件,就必须改革“权大于法”的政治体制。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新闻>>综合报道:《陕西国土厅“公函”干预司法 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连接: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387/12309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