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公务员朱继宏在午休如厕时摔倒身亡享“因公牺牲”待遇引发争议。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军认为,“牺牲”是指为公众利益舍弃自己的利益,因而“因公牺牲”的定性并不准确;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则表示,午休时间是否应被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还存在一定争议,要看该公务员所在单位如何解释。
一个年轻公务员的意外摔亡,因为被定性为“因公牺牲”而引发公众的热烈讨论,当地官方认为并无不妥,有专家觉得于法有据,也有法律人士表示定性不准,而更多的民众则对这一定性表示不能理解,更难以接受。
事实上,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意外身亡、患职业病以及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等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因公牺牲”,对朱继宏的定性也不是说不过去。年轻轻轻,不幸意外身亡,官方给予享受最高规格的待遇,无疑是对下属的体恤或者照顾,合乎人之常情。
泸州官方的定性之所以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对个人、事件本身的争议,凸显出官方与民众社会认同感的巨大落差。在官方的眼里,依照相关规定顶格处理,是理所当然的事,“因公死亡”与“因公牺牲”本质没有区别,只是待遇有所不同;而在民众看来,死亡是一种客观事实,牺牲则是一种人生境界,意外死亡认定为牺牲,显然很草率。
而且,公众会更多地从他们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耳闻目睹的现实和切身体验的经历去考量。一方面,政府公职人员本身干的就是轻松活儿,个别官员醉亡也可以追认“烈士”,裸死在异性家里领导也会亲自敬献花圈;另一方面,广大平民百姓不仅干着苦、累、脏的体力活儿,而且一旦发生工伤,认定和索赔起来往往难上加难,如此强烈的反差怎能不引发大家对社会公平的强烈焦渴?
因而,从如厕摔亡所引起的大讨论,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修订有关公职人员因公牺牲的界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和权限,尽可能避免引起社会歧义;更重要的是,必须高度正视普通劳动者阶层的工伤认定、补偿和抚恤工作,充分地体现政府对民众的人文关怀,着力实现社会公平,从而消弥官民之间不应有的认同感落差。
公务员“因公牺牲”引争议凸显官民认同感的巨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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