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能只买贵的


政府采购不能只买贵的

刘纯银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究竟生了什么“病”?(8月10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规范政府公共采购行为、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增强宏观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以《政府采购法》为准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扩大采购规模,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不少地方或部门,政府采购有“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的美誉。但不容忽视的是: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采购范围偏窄、采购规模偏小、采购随意性较大、监管机制不健全、运行程序不规范以及部门配合不力、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与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如此次新华记者曝光的几起案例就反映出“阳光采购”仍然有潜规则。
      
       如何避免或杜绝此类现象重复上演呢?笔者认为,产品品种、型号的增加,固然有利于实现政府集中采购的本意,但关键是需要我们转变观念,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牢固树立政府采购“只买对的不买贵的”观念。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明白产品并非越贵越好,要让所有的中标产品以质以价取胜,而不是搞歪门邪道。
 
       另外,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就直言不讳地指出: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这为一些 “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因此,我们应该除了让公众监督参与到政府采购中外,还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总之,只有多措并举,才能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才能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真正让“阳光采购”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