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借立法为银行收费开脱取消多项收费是假新闻


反对借立法为银行收费开脱取消多项收费是假新闻

坚决反对银监会借立法为银行收费合法化

银行取消多项收费是假新闻

就在昨天,一些不做深入调查研究的媒体记者又错误的将银监会借立法为商业银行收费“正名”的征求意见错误的解读为:“银监会将强制取消跨行查询费开户销户费通城同行存取款手续费密码重置费一年内免账单打印非。”这些收费项目原本从来就没有收取过、或者是已经被叫停的收费项目,何来的银监会将强制取消多项收费项目?不知道是写报道的记者工作失误,还是为了献媚、讨好银监会所作。这样做的后果是将民众长期对银行违法收费的质疑,被媒体错误的解读后银监会趁机立法合法化!民众的财产权益被侵犯不说,当事媒体会陷入民众的谴责声和唾弃声中!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上边所列的收费每个储户对照一下,去银行开户、销户现在肯定是不收费的;密码重置是指网上银行和ATM自助银行连续输入几次错误后被锁定,然后重置,现在也是不收费的。但是密码挂失肯定是收费的。重置和挂失是不同概念当事记者这两个词没搞懂;同城同行存取款从来就没有收费银行也不敢收费,如果收费愤怒的民众能把银行砸了;跨行查询费是2007年被人大代表黄细花叫停的;本行查询费更是荒唐之极的收费现在也没有收取;银行寄送账单服务现在本身就没有收费,银行收取的账单服务费是补打账单收费;现有小额账户管理费中工资设保账户等本身就是免费的,但一般账户肯定是收费的。所以上述收费项目现在根本就不存在何来强制取消?

商业银行收取的年费、挂失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补卡费(换折费)、异地存取款收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等收费项目都没有取消,而且将被银监会借立法合法化。笔者对于一些媒体记者由于过失行为导致银监会将银行收费行为合法化深恶痛绝。这样做的结果是商业银行在偷偷大笑,民众在悲愤中唾骂。而国家的法律秩序被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被践踏!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学习方法。批评建议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难以作客观真实的结论。

最近一些媒体在银行收费问题上的犯了幼稚病,明明是银监会违反《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众多的收费项目开脱,一些媒体记者却错误的解读为,银监会将清理3000多项收费。事实是,银监会要求银行自己审查所有收费项目是否合规。此前银行的收费行为都是在《暂行办法》下制定的,自己审查自己的结果就是合法。银监会不但公然违反《商业银行法》为银行乱收费行为开脱,并预借立法之际为商业银行收费合法化,而且公然否决了,发改委商业银行公共服务免费的承诺和坚决执行《商业银行法》第50条,银行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法律原则规定。银监会极力否决《商业银行法》银行收费政府定价,强推银行收费市场定价。

对于发改委承诺的公共服务免费,哪些项目属于公共服务应当通过征求储户意见决定,而不是商业银行或者行业管理机关。年费、挂失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补卡费(换折费)、异地存取款收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等这些才是真正的公共服务,应当免费。银监会不能拿一些基本的银行储蓄业务入门行为作为幌子忽悠民众,以达到为银行收费合法化的目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本就是银监会起草的为银行收费庇护开脱的部门利益规章,这个规章严重践踏《商业银行法》和《宪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将原本不合法的银行乱段性收费:年费、挂失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补卡费(换折费)、异地存取款收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等合法化。征求意见稿不公开征求民众意见,而首先征求银行意见已经注定他是侵犯民众利益的产物。广大民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一些媒体错误的解读所误道。要长期坚持与银监会批户下的商业银行利益集团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的法律实践中去,维护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

利率管制下的中国商业银行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商业银行无需技术含量就可实现盈利。既然银行获取高额存贷款利差实现盈利,就要承担相应的储蓄存款经营成本。但是,现在,商业银行却只管获取高额利差,把所有经营成本都以各种收费名目转嫁到储户身上。这种只管赚钱不担成本的经营行为旷古少有。 “吃利差”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是储户的存款放贷增值部分,而储户却没有分享这些放贷增值的收益。相反,还额外支出了放贷的成本,这是商业银行的“二次打劫行为”!因此,“吃利差”盈利模式下的中国商业银行没有资格谈向储户收费问题,就算是要开展投资理财收费项目,也要由政府定价、与消费者充分协商。

银行违法随意乱收费恶果是越来越多民众选择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导致地下钱庄、高利贷盛行,民众财产权益无法保障。一直以来,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有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红头文件作靠山,储户因收费问题起诉商业银行,银行就会拿出监管部门的红头文件批文,法院就会以“银行收费经监管部门审批为由”判决储户败诉。在此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有何理由再谈商业银行收费是市场行为呢?这不是监管部门欺诈公众行为是什么?

 

 

银监会为银行收费撑腰发改委推公共服务免费告吹?

银监会避谈商业银行法发改委纠正收费问题遇挫?

1)、发改委依据《商业银行法》系统纠正商业银行收费问题,银监会以《暂行办法》进行干扰

针对媒体对商业银行跨行交易手续费协同涨价违反《商业银行法》第50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质疑。20107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强调:

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一是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三是规范商业银行定价程序,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 

同时强调,《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我们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进行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然而,201083日,《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妥善处理服务收费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33号令)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的各项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坚持科学定价测算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代理收取的费用,要对客户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释工作。

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抓紧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将重点明确对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两部门还将审慎推进政府指导价调整工作。

很明显,银监会的文件与国家发改委的文件相冲突,发改委强调《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导型,商业银行公共服务应免费。而银监会却坚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收费市场价,基本否决了《商业银行法》50条的政府定价,和发改委关于商业银行公共服务应免费的要求。银监会继续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银行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充当“保护伞”,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反《宪法》和《商业银行法》作辩护,干扰发改委对商业银行违法收费行为的系统纠正工作。商业银行的违法收费行为始终无法纠正。

银监会导演的商业银行乱收费、乱涨价“违法不违规”戏剧一再公开上演,基本法律尊严的不到遵守和尊重,而违法的规章却被垄断利益集团充分使用。国家的法制秩序就这样被践踏和破坏。银监会挑战全国人大法律立法权威!长此以往,公平正义何在?真可谓银监会为商业银行收费开据“空头支票”,发改委系统纠正银行收费问题、推政府定价公共服务免费努力付诸东流!

建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宪审查

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支持发改委系统纠正商业银行违法乱收费问题,排除银监会干扰,201085日,笔者第2次建议人大、国务院对建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宪审查,建议并请求:

一、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或废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    建议国务院制定《〈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取代发改委、银监会即将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确立商业银行公共服务应免费,银行储蓄一般结算业务收费行为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商业银行投资理财收费实施市场定价,完善储户权益保护内容及对银行违法收费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    建议将居民储蓄存款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险法》 明确规定;

四、    督促发改委、银监会纠正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所作的不当行政行为,包括撤销和清理央行、银监会已往对各商业银行关于《银行卡章程批复文件》等方式批准的商业银行银行借记卡存折、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督促银监会纠正201083日《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中商业银行收费“违法不违规”、撤销并清理所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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