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越来越多。但不容忽视的是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处置显的尤其重要。
神秘车主不知是谁
家住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半坡组村民杨文喜,其丈夫杨兴祥于2009年4月17日早晨,因想念孩子去岳父家,途中经过水黄公路,步行走到101km+700 m处。约8点钟左右,一辆小轿车飞速而来,将杨兴祥撞倒在地,驾驶员驾车逃逸现场。
常言说:“有困难,找人民警察”。这充分说明老百姓对警察的期望有多大,老百姓善良愿望并不一定得到好的回报,一起交通肇事,让我们一家掉进深渊!杨文喜说。
4月20日左右,杨文喜和亲友来到六盘水高管大队,负责此案的交警班绩勇说:“等我们查清楚再说。”几天后,班绩勇说:肇事车已经查到,车号是贵A85596号,是个临时牌照。班又说,此车是二次辗压,第一次辗压的车还没有查到,二次辗压的车是过失伤害,具体由你们双方协商最好办。
杨文喜不清楚车主和驾驶员是谁。班绩勇7月30日通知说,开车的驾驶员叫葛胡明,车主是谁不清楚,等杨文喜走进高管大队办公室后,交警都不在,此时,肇事驾驶员葛胡明把早已打印好的协议书拿出来,说是二次辗压,杨文喜也不懂协议内容啥意思,只知道付给42000元,就在此协议上盖印。
相关证人证言证实
1、2009年3月约是古历的三月,关于人死的见证,黄益先说,我今年是70多岁的人了,我不会给你们说半点谎言,我见到尸体的时间是晚间8点钟左右,我听说公路上死人了,我就去看,尸体是车子压死在路旁边,面朝地,背朝天,当时打电话给110的人是田梦打电话通知的,后到8点多钟了,高管大队的到场时,就连拍四张相片(来车是一车3人次)到现场后用白布放在车路上,将杨兴祥尸体提放在白布上,警察的说“先查身上搜什么可疑的线索,后翻到是何的电话号码,也没有给何老五打电话”。此时就把尸体抬上车拉走了,直冰冻至今。
2、黄说:我亲自听到交警给打电话,电话中说,现四处堵住,后水城交警回答说,不准把车放走,等我们把现场测好后,我们会上来处理。
3、上面的交警说是一辆贵阳车,无执照的车,在现场的交警则说,请你们不要放走,你们先把车子看好,前后的玻璃窗等碎片等我们回来再作意外处理,当时的见证人有当地100多人,在现场见到的测验现场,苍天为之落泪,见到的百姓为之哭泣。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予以评价:
第一,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又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可知,肇事者逃逸的,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第二,作为定罪的构成要件。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根据该条第二款第(六)项可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还需一个客观要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
第三,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知,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此时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 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e;
2)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相关案例
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他人死亡 二次事故责任人担责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李某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受伤躺在地上,推定其未死亡;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情况下,从受害人李某身体上碾压过去,致受害人李某因颅脑损伤和内脏破裂死亡。被告刘某的驾驶行为是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关于“本案应由逃逸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可待案件侦破后,另行向肇事者主张权利。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赔偿郑某及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855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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