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汽车召回意见稿,悬点亮点?


  自去年以来,针对全球各大汽车厂家频频发生的产品召回行为,汽车消费者的反应却不尽相同。有的开始质疑汽车产品的质量,有的则欣慰地认为是市场成熟和完善的表现。无论如何,此次《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令汽车行业相关各方责权利都将发生重大变化。高速发展的中国车市,一直徘徊在“要数据还是要质量”两难抉择中。《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会对此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汽车召回意见稿,亮点与悬疑并存

  近日,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质检总局已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我国在法律法规出台习惯性做法,当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基本就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了。而《条例》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纵观《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跟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比较,新规亮点频现,起到了对消费者较好的保护作用;同时,就具体实施层面来说,也存有悬疑。

  汽车召回新规的五大亮点

  一.召回管理范围扩大,由整车延伸至重要零部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对比不难看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将由车辆延伸至重要零部件。而汽车工业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整车召回其实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质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到重要零件对于强化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权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明确厂家责任;
  分析条例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大幅度增加。而相应的,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厂家报告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的义务也增加了。
  这有利于明确厂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对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彻查到底。
  三.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威慑力大大提高;
  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如有故意隐瞒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车价一半以内的罚款;而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部门将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召回信息化建设指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信息共享机制指出:“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监督管理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和车主、安全技术检验、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等。
  五.境外召回信息同步报告改变中国召回“延时”顽疾;
征求意见稿中,“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这条,将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顽疾。将进一步改变当前汽车企业针对同一车型的问题在不同国家采取不同召回措施的行为,

  新规操作层面的诸多悬疑

  总的说来,《条例》比2004年版的《规定》对生产者的监管和要求,无论是从措辞上还是处罚力度上都严格了许多。当年的《规定》,不排除为了保护羽翼未丰的民族汽车制造业,而有意降低了对生产者的要求。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产销国。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诸多产品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可以说,中国汽车行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几乎与所取得的成就一样多。特别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汽车召回事件,更是向人们提出了“要数据还是要质量”严峻拷问。
  《条例》的出台,正是中国车市做大后谋求进一步做强之际。《条例》对汽车生产者的要求和规范,也体现了车市“数据和质量”的逻缉关系。从已经公布的条文来看,可以推测,《条例》将对汽车产业的相关各方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改变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轨迹:从追求数量到提升品质,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
  悬疑一:《条例》实施后,产品质量是提高还是降低?
  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频繁地召回并没有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因此,以逐利为目的的产业资本,在推出产品时,就会有意无意地降低质量标准,从而节省成本。但在新规出台后,扩大的召回范围和更严厉的监管措施使生产者不得不考虑召回成本,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召回发生的机率;同时,心存侥幸的产业资本也可能更加轻视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为了抢占市场和商机,将更多不成熟的产品推向市场,即使出了问题,大不了召回了之。
  悬疑二:《条例》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厂家的召回行为当然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或许可以打消消费者的疑虑;但另一方面,因更高要求而提高了召回的频次,也势必影响到消费者的购车信心。
  悬疑三:多头共管会不会陷入谁都不管的窘地?
  在前面,多部门联手共管被当成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提出,但其并不妨碍我们对这种机制有效性提出疑问。多头共管就意味着责任分散,谁都负责的结果就是谁都不负责。即使这种联动机制有效,众多如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又该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工作。毕竟,现实生活中,多顶大盖帽管不住一个小事件的现象比比皆是。
  悬疑四:较大的处罚空间,会不会给有关部门提供寻租机会?
  在《条例》第四十条中:“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十,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将考量着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而人们更多担心的是,这会不会为有关部门提供了新的寻租机会?
  悬疑五:模糊的召回时间,会不会让召回事件各方无所适从?
  2004年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整车自售出后10年和轮胎自车售出后3年,为生产者召回的时限。而在《条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描述。因此,召回时限有可能继续延用10年的规定,也可能实行汽车使用寿命的终身召回。
  很显然,在具体处理召回事件时,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地区或许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条例》的实施会不会引起多方争议,令参与各方无所适从?

    来源:汽博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