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护国民经济的整体和长远利益,需要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出宇观调控观。
为什么需要建立宇观调控观?
一是从宏观调控的的程序看,缺乏前置的完善和严谨。行政等级决策的宏观调控来得快,贯彻也及时,但是决策之前的立法机构讨论和民众参与度还是不够,这样的决策难以避免可能的不可逆负效应,如目前的自然灾害频发,到底哪些是自然因素不可避免的,哪些是人为决策失误造成的,还是一笔糊涂账。
二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思考,国家机构是社会民众养育的,社会民众是委托人,国家官员是受托人。受托人如何在委托人的监督中行事,避免受托人的私利侵害委托人的公利,现在还需要探索。比如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解决一把手现象目标一直没有实现,解决贪污腐败光靠宏观主体自己管自己,缺乏全民合力,是否与我们对宏观调控主体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的混沌认识有关。
三是从宏观调控主体的各个部门之间关系看,单个宏观个人或宏观部门不能自称自己代表国民的整体利益,只有在宏观主体之间的互相制衡与合作中才可以产生真正的宏观视野。否则就会产生公共利益部门化、国家利益集团化。比如实权部门的高福利待遇,往往是打着国民整体利益的私人利益。
四是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的关系只有在特殊的情境中成为行政强制关系,一般状态下,应该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协商对话关系。协商对话中产生整体利益的共识。微观主体在某些方面可能更代表了整体利益,比如像马云这样的微观个人的创新,像李书福这样的草根企业的创新,往往超前于宏观的计划。所以微观不一定不代表公共利益,宏观不一定就代表公共利益。超常型知识往往存在于千千万万微观主体中。
五是宏观主体需要有新的定义:宏观不是一群人,或一个人,宏观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结构。社会自组织可以承担原本需要政府承担的公共利益维护功能,算不算宏观主体?依法行政是不是宏观,依法治党是不是宏观。目前对于宏观主体如何更科学有效地代表全民利益,缺乏冷静细致的研究。为了使宏观主体的功能更科学化,需要提出宇观调控观。
在目前转轨阶段存在的许多问题显示,我们需要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找到体现国民经济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制度途径,宇观调控着眼于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着眼于宏观主体与宏观主体之间的关系,着眼于依法治国语境中的国民经济,着眼于国民整体利益的动态演进。无论是从国民经济理论的发展,还是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都需要提出和建立宇观调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