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检察院: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检察院:

我们是2003年后吉林省吉林市海天公司的万名投资人。

海天案已三年多了,其案件要害问题就是搞民间融资。从20061122 日海天公司被吉林公安经侦查封后,我们各地的上万名投资者就不停地到吉林省、吉林市两级政府,反复申诉:我们是根据两级政府用民间融资,发展中小民营企业的主张和作为而投资海天公司的。可至今没被公检法机关给予认定和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均依此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依照此法条,我们不但是海天案中的当事人中的被害人,又是与案件有关并且是了解案情的公民。那就应该必须保证我们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吉林市中法的王法官,特别省高法田峰庭长等二人于091215日到吉林市倾听投资人的意见,是以证明是按法律办事的,我们十分感动。但并没有听取我们的倾诉,也没回答我们的意见。

可是我们从一审《判决书》和庭审中看到,虽然我们得不到当庭举证,但与我们相同的证据,有的经被告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代表等也提出了,不幸最终庭审判决一律没被采纳,也没加以反驳和说明。

三年多我们口诉不听、投书不看。走投无路,投诉无门。

“第四十五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遵照这条法规,我们再次本着实事求是的做人做事的原则,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下:

是吉林省、吉林市两级政府的主张,创造条件让海天公司向公众融资的。

一、海天公司993月成立后,便于20001030日吉林省经贸委以吉经贸投资字(2000771 号文《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以此文审查并批准海天建新龙化工厂及上“叔十二碳硫醇”生产项目。文中还确切写出“新建厂房3000平方米,项目建成生产后,年产叔十二碳硫醇3000吨,实现销售收入5400万元,利润1830万元,税金470万元。”这些数字不是海天公司人讲的,而是领导机关红头文件上写的,我们当然坚信不疑。

我们还亲眼看到海天公司与公立的明牌大学化工学院,以90多万元签定的“叔十二碳硫醇”生产技术转让协议的证书,还有吉化评字(98)第004号科学技术成果评定证书。有评定组长陆强敏亲笔写的完美的评鉴意见(详见影印件);还看到吉林市环保局以吉林市环建字(200315号的批复文。这些正是建厂上项目的重要根据。2003919日工厂动工,用三年时间建起了新龙化工厂,20051210日首次试车就初步成功,后因061122日被吉林市公安经侦查封,才被迫停产至今三年零二个月。这些是真实存在的,政府的审批让我们相信了海天公司是可靠的。然而可惜的是,由于经侦的查封不仅省经贸委批准的年销售收入5400万元,利润1830万元,税金 470万元的计划指标成为泡影,还造成300多工人下刚失业。更为惨烈的是,经侦警察不听技术人员的善意良言劝阻,执意强行查封正在试车生产的化工厂,造成一名工人中毒死亡,白白断送了一条鲜活的生命,我们多次申诉至今无人过问。

二、海天公司从成立那天起,直到20061122 日被查封,两级政府就十分关心鼓励和扶持,树立为先进典型。

海天公司每年的各种活动和大小会议,都有两级政府各部门各级的领导亲临现场,搞调研、作指示、批文件(有录像、照片为证,也有的是我们当场听到)特别是2003年后,有当时的省长洪虎、常务副省长矫正中、省政府秘书长刘仰义、省民营局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吉林市委书记朱忠民、副书记姜树君、市长徐建一等各级领导。这么多领导没有一位发现并制止他搞非法民间融资(其实际恰恰相反,知道并积极支持扶植。而且在这期间公司和王希田还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奖牌、荣誉证书为证)04年王被评为吉林市“十名创业明星”;052月海天公司评为省先进企业、王评为吉林市“五一劳模”;并且就在他被捕时还是吉林市龙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地给他加戴各种荣誉的政治的光环。政府的把关让我们相信海天是守法可靠的好企业。

三、向公众融资是海天案的要害,而2003年正是他起步大干的关键年。

120033月吉林市经侦对海天公司进行了立案侦查,审了查了可最后没做任何处理,更没公布于众。当年群众从各方了解到确实“经侦审查了,但没定他犯罪”。直到一审审判后,从《判决书》7页中检察院指控王希田033日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为证据拿出来的,可却将更严重的一面掩盖了,那就是由于当年审完了不处理又成了海天进一步大胆融资的开始,本应是海天民间融资的终结,反倒是他更大规模民间融资几个亿的法律保证,成了新的起点。如果当年处理了,他还能继续搞下去吗?老百姓还能投资吗?所以也是投资人越来越多,地区越来越广,投资人成份越来越全,退休的有、在职的也有、政府机关退休的有、在职的也有、还有公安的在职退休干部、警察均有。在那当时人们的防骗意识已经很强了,为什么都投资,就是因为越是这些人越是看重组织怎么说、怎么办的,越相信政府文件看法律部门怎么认定,所以更是投资人放心投资的法律依据。

203年经侦审完后,海天公司不但没停止向公众融资,反而王希田于当年3月将向公众融资的事情向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汇报之后得到了律师的支持和帮助。进一步制定新的民间融资方案。见《判决书》12页。由此可以清楚两级政府不但知道不加制止,反而是赞同的,而且我们从《判决书》7页检察院指控中得知“200331,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希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王希田在取保候审至200611月间……。”(省略号是列摆王非法集资的事实。)看了这段指控我们对执法机关支持放纵海天融资的事实就更清楚了。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得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为什么这么长时间的取保候审?不但中断对他侦查、起诉和审理,相反就在这同一时间的四年中还让海天更大规模向公众融资,结果还多次评为先进企业、王希田进入政界参政、议政。这就是政府和执法部门支持和维护他的事实。

3、两级政府为海天公司搭建民间融资的平台,搞省首家创业投资企业试点。

就在20033 月经侦审查完海天公司的当年,于03825日经省民营企业发展局向省政府呈报《关于审定民营创业投资企业试点的请示》,后又有20031031日吉经贸中小企字(2002843号文《关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意见》批准了前一试点的请示。副省长矫正中还于2003115日作了重要批示:“此事在我省尚属首家,是改革中创新事物,可以支持。”(见影印件)最后省经贸委于20031212日发文《关于设立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正式批准了海天公司创业投资试点工作。

这分明是吉林省政府搞的创业投资企业首家试点工作,指定具体负责监管是省经贸委、民营局。在省政府正确领导下,集资成功并取得了“叔十二碳硫醇”试车成功,海天股票在美国上市挂牌成功(见省政府网站、《吉林日报》《江城日报》等正式报道)。最后试点工作被公安查封不但没成功,反而成为王希田犯罪的证据。那么具体抓试点的组织领导者就应负首要责任。为什么只是王一人承担。这是明显的主次不分、功过不分、是非颠倒。

4 、经侦2003年对海天公司的审查,不但没成他民间融资的终止,反而成为后近四年民间融资的法律依据新起点。公安局还进一步为他一路保驾护航。

海天公司人在天津、延吉两地作民间融资宣传时,被当地公安扣查了,是吉林公安去人解救回来的,此事后有证实,海天公司查封后20072月一次在吉林市信访处上访时,接待五人代表中一人向接待上访的市经侦领导问:“约在04年,天津市有人投资海天公司数额较大,引起天津市警方的关注,对此项投资进行了侦查,跟踪侦查到吉林市。公安经侦大队,给予的答复是海天公司融资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有此事没?”当时经侦警察就回答确有此事。

经侦是民间融资问题是否合法的正管主判的执法部门,已做出担保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能不让更多的人大胆地投资吗?

四、海天公司每走一步都有两级政府领导的鼓励、支持和具体指导。

1、海天公司到美国上市就是如此,各种媒体宣传就不用说了,就说政府机关,2004年冬,吉林省民营局局长在吉林市工商联举办的“振兴吉林与时俱进共创财富”论坛会上就大力宣传了海天公司股票将在美国上市。引导群众积极购买海天产权股。

吉林市中小企业发展局0671 7日的《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安排》,在此文中“3、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做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海天集团、大仝数码、吉禾豆品三家公司作为第一梯队。海天集团上市前工作已基本结束,有望今年在美国OTCBB上市……。”

海天公司积极筹办在美上市,这分明是政府工作的布署和安排。

2、两级政府的公文明确态度,就是要用民间融资发展中小民营企业。

这个时期政府的主张,在主要媒体上的宣传报导就非常多了,就不必列举了。(公诉人检察官杨旭在法庭上公开造谣说是海天公司买通报导的,不做证据)那我们就说政府的公文,那时一般政府公文都可直接从政府网上查看到,仅举一篇,是2006124日发布在吉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吉林省政府网上发布的,公文题目《关于充分发挥民间融资作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建议》,文中“……,资金问题已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难题社会各界已经提出各种办法;三、探索出由政府投入少量资本金,引导和集聚大量民间资本的途径,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等等。……除银行贷款外,其它各项资金来源皆属民间融资,这种情况促使民间金融不仅长期存在,并且民间资金在解决我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创业问题上有重要地位。调查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金融市场份额高达85%以上,然而90%以上的中小企业仍然需要通过非正规途径解决融资问题。……尽管民间融资行为与国家金融法规相悖,鉴于民间融资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法律对民间融资也形成了默认。因此,在振兴吉林、全民企事业的在大前提下,应积极探索我省尚处于地下,较为隐蔽的形式存在的民间融资,能够在一个更适于发挥促进经济作用形式下,……让其浮出水面,公开面对社会和法律,为此建议如下:

1、应该对2003年由省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省民营局、省工商局联合呈报省政府的《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情况的调查》报告中的建议,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探讨,对行之有效的意见积极采纳。

2、在如何面对事实上存在民间融资行为方面,要向民间融资活跃的发达省份学习,通过比较,人家能办到的我们为什么办不到,从而争取积极的措施。

3、政府就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对策,该扶持的扶持、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取缔。金融主管部门负起管理责任,使之步入正轨。

4、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家属不准利用职权介入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严格查处。严格区分以发展经济,发展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与以欺诈为目的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

请领导耐心地看完这大段摘记的原文,或请您找到原文看看,就非常清楚省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和主张了,也更明白了对海天公司搞民间融资的态度是属该扶持的扶持,该规范的规范。决不是该取缔的。实际上是大力支持、积极扶持了。

随着省的精神,吉林市政府的职权部门中小企业局也在党的喉舌报《江城日报》上连续发表多篇关于积极开展民间融资的文章,仅以200632日该报上题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副标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对策之二,请看全文就一目了然了。

以上可见,两级政府就是在全国大的形势下,学习发达经济省市以民间融资的作法,发展吉林省的民营企业,搞活经济。而决定“创业投资试点工作”,才促成海天融资的。

五、海天案件存在先定罪后办案的问题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从一审《判决书》88页“4、案件提起:20061121日下午3时许,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张玉贵队长召集吉长两地公安机关召开会议,传达省委政法委意见,从稳定大局出发,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明确此案由吉林市公安部门主办,长春公安协办。会后我局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同时开展抓捕,扣押资产等工作。海天案件侦办工作全面启动。”

从案件提起这段记述,是违背第十二条法规的,海天案件还没立案侦查,省委政法委的意见,就定海天非法集资罪了,而且再一次违背法律,一审判决还没生效呢,被告人不服自2009630日上诉省高法,至今已七个月,二审还没判决又急忙于200912月由吉林市公安经侦作主拍卖了扣押的海天公司的汽车。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六、如果我们以上提供的与海天案有关的证据,省高法二审判决还是不被采纳,我们将保留永远的申诉权。

依照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我们将这些证据一直申诉下去,并且依据第二百零四条的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律规定,诚恳请求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肃认真的重新审理海天案件,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我们一个公道!

 

吉林省吉林市海天公司2003年后的

吉林、长春、延吉、大连、天津等各地万名投资人

20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