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今日报道广州落实公共租赁房的情况,摘要如下:昨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不包括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经适房政策家庭。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信敬表示,目前广州尚未收到该《意见》的正式文件,待收到后将立即贯彻实施。近期广州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也将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征求公众意见。他介绍,目前广州尚未收到该《指导意见》的正式文件,待收到后将立即贯彻实施。公共租赁房即经济租赁房,目前广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但可以确定的是,今年底前广州计划推出约3000套经租房,明年还会有一部分入市。广州市经济租赁房主要是解决“内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即买不起经适房又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广州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的77177户中,符合经租房条件的大概有2万户。但这些人并非都申请经济租赁房,所以具体数目要以申请为准。
黄信敬表示,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畴,还要根据广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广州现有常住人口1300多万,将在解决本地户籍人口之外,建设公寓解决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但广州有几百万流动人口,如果完全放开,包括土地、资金等方面不一定承受得了。近期广州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也将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对经济租赁房的租金、面积等等都有详细规定。目前新建的广州市保障房单套面积全部都不超 60平方米。根据初步方案,经租房租金计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同地段市场价的60%、48%和30%,将按住户收入水平高低并结合区位情况分类收取。
点评:我昨天看到网上新华社关于七部委制定公共租赁房指导意见的报道,也看到彭澎的博客《三大国家中心城市公共租赁房实施比较》,起初还以为彭博士这么快就写出评论文章了,但仔细看日期才发现彭博士的文章是6月4日写的,而七部委指导意见是6月12日才公布的。
在网上检索和查找,可以看到中央和几大城市落实公共租赁房的情况:
——住建部4月13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加快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今年供应要比去年明显增加。
——重庆市5月24日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步确定在主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月收入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标准。新推出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其套型面积控制在35-80平方米,根据家庭不同人数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准入上不设户籍限制,出租的主要对象为“3+1”群体,即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主要包括: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及职校毕业后新就业的无住房人员;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5月24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则: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但还未公布具体的管理办法,不清楚其适用对象和租赁条件如何。
——上海市6月3日公示《发展公共租赁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据上海市房管局住房介绍,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设定的供应对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即在上海是否有稳定工作、住房是否困难。但是,没有设定收入线的准入门槛。
与上述北京、上海和重庆相比较,广州在公共租赁房政策落实方面显然有些落后。而且,广州一直致力于制定经济租赁房的政策,广州住房保障办认为公共租赁房即经济租赁房,但其实应该是两个不同范畴和不同档次的住房。
七部委《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不包括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经适房政策家庭。而广州的市经济租赁房主要是解决“内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即买不起经适房又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见,公共租赁房主要是解决“外夹心层”,即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保障性的经适房和廉租房的住房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个是针对内夹心,一个是针对外夹心;一个是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个是针对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两个层面是不适宜混淆在一起的,更不能将两者等同。
其实,彭博士参加的研究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会议我也有参加。但因为是小规模的内部会议,我原先不便随便将其内容向外透露。不过,现在许多内容已经公开,我也不妨公开谈谈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我在讨论会上建议将经济租赁房改为公共租赁房,因为我认为两者是不同范畴的住房。前者是用于解决内夹心层住房困难的,后者是为解决外夹心层住房困难的。适用对象和标准不同,放在一起容易造成混淆和困扰,不利于公共租赁房政策的制定、贯彻和落实。
本来,广州市是最早提出要构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城市。多层次也可称为三层次:即针对低端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经适房,还应该加上经济租赁房;针对中端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或许还可以增设限价租赁房;针对高端的有普通商品房和非普通商品房。
如果不尽快制定公共租赁房政策和制度,广州这个多层次住房体系就未能完善和健全。当时,住建办在会上向我解释:现在重点提经济租赁房是因为没有能力一下子解决太多层面的住房困难户,而且对部分适合公共租赁房照顾的对象,也在经济租赁房的不同档次中考虑和体现了。
彭博士在我之后发言,他认为我没有讲清楚经济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区别。我不知道还要怎样解释才能说清楚、道明白。当然,我看彭博士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为什么我认为经济租赁房不能等同于公共租赁房的道理。这一点在他的博文的“启示一”中可以看到这一“困惑”:
启示一:我一直奇怪广州把国家和许多地方称之为“公共租赁房”的品种称为“经济租赁房”,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给我的答复是,经济租赁房和廉租房都是公共租赁房的有关产品,以后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后,剩下的保障性住房都是公共租赁房了。另外,在广州方案中,经济租赁房是可租可售的,一旦买下来就转化为经济适用房了。而首期的一部分经济租赁房直接从经济适用房转化出来。这与公共租赁房也有差异。
公共租赁房的概念目前显然是不可能涵盖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的。公共租赁房与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在概念上并不是从属的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关系;如果一定要建立一个上属关系的概念,那么用“政府租赁房”这一概念更为合适,因为政府租赁房这一概念可以同时包括上述三者。
现在看来,广州在公共租赁房发展和建设方面,不仅理念、观念有所落后,在决策、制度、管理和办法等方面也已经大大落后于北京、上海和重庆。尤其是,广州公共租赁房的政策研究不应该取决于住房保障办的操作能力。如果要等解决好内夹心的住房困难后,才回过头来解决外夹心层的住房,就会拖延公共租赁房制度和政策的建设,可能会加大和激化社会夹心层住房困难的矛盾。
我曾在广州出台落实新政细则的穗24条时撰文指出:公共租赁房的方面,广州目前还未列入议事日程。这方面的工作也应该着手进行,不应该等到问题更为严重才做考虑、研究和部署。广州目前重点考虑解决内夹心的经济租赁房,这项工作是必要的。但外夹心的问题目前更加急迫和严重,仅仅靠限价房是解决不了很多问题的,对此要引起市领导的重视,不能忽略了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所以,建议广州市委市政府还是将落实公共租赁房政策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研究和落实,尽快出台公共租赁房的管理办法。而不应该由具体操作执行的部门来运作和研究这一政策,这样可能会因为政策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的限制而延误公共租赁房政策的制定、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