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国家经过土地改造,将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开放中国家出租土地合资建厂,大家都看到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种种好处。但这其中有个问题一直萦绕在我心里。
如果一个解放前的老房子,房主人一直拥有,他是不是永远具有土地使用权呢?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可以自动续期。根据这个条款,这个房主人应该拥有这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如果这个房主人在房子里面挖了一个酒窖用来酿酒,那么这个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因这个酒窖的存在,这个房主人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就要跟国家协商这个房子里面的酒窖的占地如何补偿土地使用费的问题。
房子在酒窖上面,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是无限期续租的,这个酒窖就要在使用期满后补偿土地租金给国家。根据现有物权法的区分建筑物所有权,房子也在这块土地上,酒窖也在这块土地上。这块土地上就出现了两个专有部分的物权。根据我们居住的高层产权划分原则,房产和酒窖应该共有这块土地。住在房子里的人,可以永远的无偿续租下去。占着酒窖的人,应该每40年补偿一次地价租金。如果这个酒窖主人不付地租,这个酒窖就应该收归国有。对此颇不解。
物权法只是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等。但物权的所有权确是永远无期限的,没有任何限制规定。酒窖转为国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是酒窖所有人欠的地租和酒窖的价值想当时,国家才可以没收。如果这个酒窖主人欠的租金只是一部分的时候,国家对他最多只能从平等的债权角度进行追讨。而不能实施任何没收行为。否则就是加入了行政强权的成分。
如果这个房屋的主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是这个酒窖的话,这个房屋主人就会遭遇一个非常尴尬的场面。房子可以住,但酒窖被封存或者归别人所有。明显的产生了不动产物权的不平等。
酒窖的所有权可能会易主,就是因为国家做为债权人的存在。因此物权法怎么样才能做到物权的真正平等,还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老百姓的物权总是存在隐患,将会让大家害怕置业,害怕投入。没有商业也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大家对商业的投入有了忌讳,将直接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的滞缓和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