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战略性思考:世界与中国
摘要:低碳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发展模式,对全球环境有重大影响,但同时更应该是一个发展问题。低碳经济、温室气体减排是新的国际游戏规则。中国现在需要重视的是:这个新的游戏规则会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上影响中国。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本文重点从世界各国之间的博弈、中国应该持有的原则和立场以及低碳经济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世界各国之间的博弈
“低碳经济”提出的大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全球气候变化一直是国际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围绕气候变化的争论和谈判从表面上看是气候变化问题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各国社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的国家利益问题。因此,各国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谈判,气候变化领域的矛盾多重交织,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全球气候谈判艰难曲折的过程以及在此之中的国家利益争斗。
国际上最早系统阐述“低碳经济”问题的是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首脑共同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2000年发达国家应把CO2的排放量降回到1990年的水平,但是由于公约只是框架性的,没有对各国造成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减排效果并不明显。1997年12月11日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大会上(日本京都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应在2010年把主要的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甲烷、氢氯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减少5.2%。
积极鼓吹低碳经济的这些国家无一例外的都是后工业化的发达国家,他们面临的共同的问题是:对能源的依赖(能源消耗)逐步降低、都面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竞争、在能源使用技术方面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推行低碳经济,可以降低对世界上主要产油国、煤炭大国的依赖,转向能源的高效使用与新能源,使得主要竞争对手失去制约他国的能源优势,从而减轻其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话语权。从这个角度分析,低碳经济将逐渐成为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博弈枢纽。发达国家间主要是低碳经济发展标准、主导权的争夺,主要竞争方是欧盟与美国。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争夺主要体现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方面。而从近10年低碳经济的国际谈判、各国的主张来看,《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减排机制无疑是一种标准之争,是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规范上的主导权争夺。另一方面,也是欧盟内部为了应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国内适应性安排,这两个方面共同揭示了为什么欧盟如此积极的推动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环境保护只是“旗帜”,目的是世界经济控制权。
因此,欧盟积极实施排放权交易计划以实现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8%的减排目标。200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了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试图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促使欧洲企业参与温室气体的减排过程。欧盟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个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2008年12月17日,欧盟议会采纳了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使2012年之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保持连贯性,进一步加强和扩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至2020年之前及之后的战略重心。
作为对欧盟先动优势的回应,布什政府上台后,于2001年3月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布什当时提出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过度的环境保护可能抑制经济增长,让500万美国人丢掉饭碗;第二,《京都议定书》不应免除发展中国家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第三,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说法尚无科学依据。实际上,布什政府与美国的能源利益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退出《京都议定书》,正是为了给这些能源利益集团以政治上的回报。另外,此举也是奉行单边主义的表现。
《京都议定书》生效时,美国很快就向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提出了亚太清洁发展意向宣言,试图利用《京都议定书》对技术转让没有明确承诺这一点来设计某种机制,强化自己的地位。除此之外,美国还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益伙伴等一系列问题上提议合作,出发点都是不想受《京都议定书》的制约。奥巴马政府则表示将“建设性”地参与,而这种“建设性”参与的目的是要主导全球气候谈判,构建美国的“低碳经济”主导地位。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19票对212票微弱票数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首个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该法案规定以2005年排放标准为基数,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少17%,到2050年减少83%。法案同时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通过向低碳经济转变,美国意图摆脱对石油的严重依赖,削弱中东、俄罗斯、巴西等石油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进一步压缩高能耗的发展中大国,特别是中国与印度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征收碳关税为其领先的新能源技术开辟市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低碳经济会成为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贸易依存度比较高的中国,将重新面临“悲惨增长”的贸易局面。
与此同时,应该看到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进行合作的可能。在争夺低碳经济发展控制权方面,或者说是在减排国际谈判中,中国的原则和立场对欧盟与美国而言都有重要意义。哥本哈根会议临近,美国一直试图促成一个取代《京都议定书》的新协议,而这样的协议中须有发展中大国,并且要延长减排的期限。美国主张通过一种市场的机制来实现减排,而不是通过一种政治承诺减排数量及比例的方式。在这一点上,中国与美国的合作具有非常大的潜力。因为,中美两国同是能源消耗大国与温室气体排放大国,都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中美两国的能耗占全球的35%,而中美两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全球总排放量的40%。而无论是与美国还是欧盟之间的谈判或合作,中国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贯彻始终并尽量争取更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即: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人均碳排放量的角度衡量中国应该承担的义务。这个原则不但对中国有利,也有利于非洲等其他人均排放很低的国家通过排放权额度交易获得世界上其他国家资金支持。
加拿大的自由党支持《京都议定书》,并在2002年2月26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而2006年保守党上台后,却明确的表示减排任务难以如期完成。澳大利亚由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分歧和经济发展的压力,直至2007年12月3日,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这是陆克文和他的新政府当天宣誓就职后做的第一件大事,他在之后发表的声明中说,“这是澳大利亚新政府的第一项正式行动,显示了新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决心,对于澳大利亚继续在国内以及与国际社会一道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西兰的整体情况和澳大利亚比较相像,新西兰采取了很多措施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由于干旱以及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有所增加,新西兰将提高《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目标。目前,新西兰排放出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比《京都议定书》2008至2012年第一阶段的目标排放量少960万吨。根据《京都议定书》,新西兰2008年至2012年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该不多于1990年的排放量,而2008年,新西兰计划以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能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170万吨。
为达到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日本支持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能源使用最有效率的国家,日本赞成采用其他方法来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比如制定具体的能源效率标准,日本近年出台了一些法律,同时不断的开发新科技利用新能源,但是其主要出发点还是其国内利益,并非出于一个发达国家的责任。日本虽然在排放控制上有一定的贡献,但是其对京都议定书的延缓执行,使之很难达到要求。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减排成本巨大,所造成的GDP下降是日本任何一个政党无法承担的。
二、低碳经济的本质及其可能对贸易规则变化的影响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这是“低碳经济”的官方定义,也是主要发达国家极力“兜售”的概念。但是这些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推广低碳经济并非是他们的环境道德使然,背后是能源使用技术、经济发展的世界支配权争夺。低碳经济的深入发展势必出现这样的结果:世界各国能源战略的重心将由占有能源向清洁使用能源转变,而这对中国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因此,对低碳经济本质的准确把握一方面有利于认清目前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推动低碳经济背后的战略布局,也有利于中国调整自己的战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世界经济贸易变局。
对于低碳经济的本质应该如何把握?这是当前中国发展低碳经济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低碳经济上本质是一种发展模式,是对全球有重大影响的环境问题,但同时更应该是一个发展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是在发展中进行减排,忽略发展的减排不具有可持续性,是“饮鸩解渴”。低碳经济、温室气体减排是新的国际游戏规则,对此,我们头脑中应该有清晰的认识。既要有我们的原则、立场和声音,又要积极的去面对。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积极应对并尽可能影响国际规则还应该是一项持续的工作。我们现在需要认真考虑的是:这个新的游戏规则会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上影响中国。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要特别重视低碳标准形成后对中国出口可能造成的影响。要重新审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后面可能出现的新的制度安排对中国的影响,更清楚地认识到少数国家提出主动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后面可能采取的策略。
低碳经济问题提出的大的经济背景是日本、欧洲等国家经济发展迟缓、对能源问题的高度依赖。1997年《京都协议书》是在日本与欧洲主要国家的支持和推动下签订的。在这之前,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平成萧条”和产业的空洞化,日本国内的学者认为部分的原因来自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竞争;而英国更是从能源安全的角度认识到低碳经济势在必行,它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目前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
通过对低碳经济提出背景的简单分析,逻辑上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推动经济向低碳方向转变的主要发达国家他们意图何在?认为是单纯为了应对全球变暖问题显然是以偏概全,日本和欧盟的积极行为显然“醉翁不在酒”。那么他们意欲何为呢?我们认为:低谈经济的发展会演化出低碳标准,而这一标准对中国经济安全,特别是贸易安全的影响将是全面的。
低碳标准可以大致上分为低碳消费与低碳生产,对于前者,主要涉及到消费模式的选择。例如,倡导居民选择环保产品、购买低能耗的家电等等。然而,我们应该更关注的是低碳生产,即生产一件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一旦这种低碳生产形成标准将会立即转变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比如美国、欧洲等国以推行低碳经济为名,借口环境保护、气候变暖向中国征收“碳关税”,就是典型的以环保为名的新贸易保护政策。更进一步,低碳标准也可以变成非关税壁垒。例如,欧盟国家要求中国出口的冰箱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不超过10顿,超过这个标准将拒绝进口中国的冰箱,此时中国的冰箱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中国冰箱企业只能采取“逆推”的方式,要求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厂商提供低碳标准下的产品。这种市场“逆推”的结果无非有两种:一是出口受到大面积阻滞;二是在短时间内,由于基础产业(钢材等)不能很快适应低碳技术,冰箱企业只能通过进口发达国家低碳技术生产的原材料,然后出口。
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因为它对中国经济贸易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涉及到中国出口、国际贸易分工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国际新能源与新技术的成熟并进入市场,这种趋势或许会变得更清楚。考虑到目前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中国所面临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这个问题尤其应该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要重新审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后面可能出现的新的制度安排对中国的影响,更清楚地认识到少数国家提出主动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后面可能采取的策略。要主动,被动的成本太大了。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中国无需也不应该被动。
因此,我们认为低碳经济的本质是国际间进行利益博弈与协调的一种策略,因为归根到底,这个市场是人为“设计”出来的,从一开始就不是简单的一个环境保护手段。低碳经济是目前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最大挑战。
三、中国的应对:原则、立场与行动
应对低碳经济的挑战,中国应该做到内外兼修。对外,在坚持“区别但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基础上,积极准备具体的谈判标准与细节:包括,谈判步骤、时间表的设计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子”原则设计。同时,中国政府应坚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工业化期)不加入、不签署国际强制性减排框架,在此期间还应该保持碳排放权交易的卖方地位。对内,在不牺牲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发展低碳经济,将产业结构向适应低碳生产的方向转变。在确保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并切实鼓励适合中国国情、省情、市情的低碳经济运作模式。重点是如何利用低碳经济发展实现区域合作,完成低碳标准下的产业重构。
(一)在国际谈判中应坚持的立场与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方面衡量的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问题,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下暗含的“现实”责任也不容忽视。从历史责任的角度看,发达国家应该更为“清醒”的认识到其历史排放所产生的现实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一责任的现实评估:发达国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何种程度的措施?其历史责任如何在未来排放中度量?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率先行动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关键是在何种程度上的率先行动。因此,发达国家历史排放的现实换算,即“新老化段”问题应该征得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同意。目前,《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基点是1990年的排放标准,那么相应的也应该制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基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起点应该是工业化结束后讨论的问题,共同“向后追溯”的方法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因此,中国参与国际谈判的一个基本的立场应该是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工业化结束后)保持作为卖方的地位。因为,根据我国的发展目标,到2050年才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这个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是以20世纪80年代的标准进行定位的。也就是说,即使到2050年中国签署强制性减排协议,中国已经作了相当的让步。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的公平主张也应该得到国际上的认可。任何一个地球上的公民,无论其所处国度,都应该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这一权利理应成为人权的一部分。任何一个人都是地球的一个“股民”,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同“股”应该同“权”,同“权”应该同“利”。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特殊化,也不应该特殊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现实的国际情况下,平等的环境权利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相应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也应该尊重地球公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这一主张,人均排放指标也应该纳入到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计算体系中。单位GDP下的能耗标准并没有尊重个体应该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这一原则,也不符合发达国家一贯的民主、人权主张。主张“人权”至上的发达国家没有道理不尊重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主张和要求,也应该成为中国进行国际谈判的一个原则立场。
2009年12月,世界各国将在哥本哈根展开谈判,目标是达成协议填补京都议定书到期之后的空白。中国在签署国际气候变化公约时应结合新形势采取怎样的立场,执行怎样的策略开展国际合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利用低碳经济发展实现区域合作,完成低碳标准下的产业重构
积极应对低碳经济的国际挑战,还应该从区域经济合作的角度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以发展低碳经济为切入点,顺势利导,探讨如何利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技术与资金帮助西部欠发达能源大省进行产业升级。
目前,需要研究和探讨的是:可否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国内设立区域性强制减排规划,区域内企业需要遵循强制减排的原则,不足者从区域外企业购买以补偿其超额排放量。例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先行出台强制减排方案,排放额度不足之区域内企业可自行向其他省市已进行减排的企业购买排放量,这就涉及到一个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问题。
对中西部省市而言,这一制度安排将成为一种吸引产业进入、利用沿海发达城市工业资金、技术的一种巨大引力。对具有很大减排潜力的能源大省而言,减排带来的收益和吸引力也将使其成为低成本工业生产的基地。其发展结果是:在较低成本下实现产业升级与重构。此外,对于类似山西省的中国诸多煤炭大省,在服从国家煤炭行业发展战略下做出了巨大牺牲,其成本(经济与环境)理应由用煤大省加以补偿或提供资金、技术支持。而这种制度事实上为许多能源大省提供了一种政策主导下的市场支付手段。在这方面,德国鲁尔地区进行的战略转型及其相应的政府转移支付手段的采用值得中国借鉴,这也是目前我们课题组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在较低成本前提下,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突破口实现能源大省的战略转型与产业结构升级。这不简单是一个学术探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问题。
中国国情决定了不可能照搬外国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因此针对中国具体国情,深入研究如何通过发展低碳经济为突破口进行产业升级与重构,提升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符合我国西部开发的大战略。此外,对于具备开发大型减排项目的中西部省市而言,如何制定政策鼓励当地发展低碳经济,获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对于减少贫困人口,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也有着重要意义。
四、结语
发展低碳经济、科学减排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本身就是生产力。发展低碳经济、科学减排是大势所趋,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和指导下,温室气体减排或降低污染排放量本身也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改革对象。低碳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并不要求否定现有经济发展模式与产业重点,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按国际上通行的低碳标准改造和升级相关产业,提高“碳产出效率”。科学减排并不单指绝对量的减排,而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既要绝对的减排量又要经济效益。
基于目前国际上对低碳经济问题的谈判、博弈与协调框架,并结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事实,我们认为中国应对低碳经济的核心原则是:不能不减、不能多减、有目的地减、有步骤地减。减排是大势所趋,这是前提,不得不减。发展高碳经济没有任何可行性,因为中国减排成本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而且在现有的国际框架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发展高碳经济,认为基于比较优势可通过碳贸易发展高碳经济的想法无异于“缘木求鱼”。但也不能多减,原因是在国际谈判未能出现确定性结果之前,过多减排所形成的减排足迹不利于中国在日后正式谈判中获得更大的排放权额度。有目的地减、有步骤地减,要求我国政府和相应的政策规制机构控制减排的速度、减排产业的发展顺序等问题,同时做到在减中谈判,在谈判中减。此外,对于政府与政策制定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一些国家在低碳经济问题上的策略性,正确识别目前国内外关于低碳经济问题的诸多“噪音”,特别要注意那些作为发达国家利益代言人的一些别有用心的言论。
当下,中国应从对内、对外两个层面,针对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若干重大政策与制度安排,包括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区域适应性问题、中国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谈判原则和立场问题、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新规则与贸易壁垒的影响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问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定价、市场组织形式、市场演化与市场结构、交易机制等诸多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与评估,以应对低碳标准下的国际市场规则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