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 该如何启动立法进程


    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于昨天闭幕。其中我国政府承诺将继续努力,增加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增加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有效促进创造就业,中方将加速发展服务业,加快垄断行业改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为进一步改善民生,中方将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等。

  作为“事不关己”的美国,为何对待中国的国民收入问题如此重视呢?笔者以为美国此举是为了促使中国对美国产品的消化,增加对美产品进口而来。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居民收入比重呢?

  天涯论坛一位朋友paladan分析如是说,“经济民主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法律、体制、公共舆论监督、决策机制等多个方面来解决问题。目前,中国经济中的“非民主化”现象俯拾皆是。比如说国有经济在众多领域的垄断,就是一种典型的经济非民主化。部分超级垄断国企,不仅垄断市场,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垄断”政策——它们能够影响甚至干预国家政策的制定。在国内的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政策部门,就与超级垄断国企之间,有这种“协调”过程。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在国有经济垄断程度越高的领域,市场经济的特点越难以实现。

  那么,经济民主化的推动从何处入手呢?这个切入点既要有现实性和操作性,又要有影响力和触动力。从目前形势看,财政民主——财政领域的民主化改革,是一个不错的切入点。

  这么多年,许多人说,民主只是少数知识分子的抽象诉求,与老百姓的生活无关。其实,民主不仅不抽象,而且还具体到老百姓的生活、老百姓的生命,涉及政府的财政开支和建设投资怎么花、往什么地方花的问题;到最后,具体到地震发生时在学校上学的老百姓孩子是最安全、还是最不安全的问题。人们会说,中国还不富裕,没有钱去强化学校楼房的安全,没有钱去培养专业救援队伍。但实际的情况并不是国家没有钱,而是对政府预算没有实质监督的问题。2007年,国家预算内的财政税收增加了31%,达到5.1万亿元,占GDP的21%,相当于3.7亿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12.3亿农民的纯收入。即使不包括预算外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收入,政府一年可以花的钱等于3.7亿个城镇居民、12.3亿农民一年可以花的钱。从1995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增加1.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2倍!”

  如此大的国民收入悬殊,该如何启动收入分配改革呢?

  收入分配改革 该如何启动立法进程(北京青年报)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等专家近日建议,“十二五”期间,我国应更加重视立法对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立法规划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阶段性量化目标。(5月25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如专家所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是一项极其复杂、敏感的重大改革。因此,必须站在国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社会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同富裕、人民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邓小平说过,“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分配可能比发展更困难,问题可能更多,如果说过去我们忙于发展而相对忽视了分配问题,现在再也不能偏废了,必须尽快补上分配这一课。

  在战略高度整合社会认识分歧、努力达成改革共识的同时,应当通过广泛的调研、充分的讨论和开放的博弈,制定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作为指导、规划和约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据报道,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简称《意见》)已经多方讨论,有望在今年内出台。从近年来制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新医改方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新教改方案”)的情况看,这个被媒体称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意见》,很可能会沿着传统的轨迹,从“部委牵头制定”、“公开征求意见”走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就完成了全部的程序。如果只是走到这一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严格说来只能算是一个政策性文件,而不是一个高度权威的法律文件。

  笔者认为,如果年内出台的《意见》的确被赋予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功能,就应当在程序上往前再跨一大步,从获得国务院通过进而争取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从制定政策性文件的层面进入立法层面。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是典型的重大事项,其改革方案理当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获得通过,就具有了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和无可动摇的法律效力(如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医改方案和新教改方案均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应该走得更“远”一些,经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使自己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也使制定改革方案真正具有立法的性质。

  在此基础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的一些领域,包括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垄断行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应改革、综合财税配套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等等,有的需要制定更细化的改革方案并履行立法程序(如制定《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障法》),有的则可以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规范约束下,直接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将国企利润向社保基金划转权益、向公共预算调入部分收益,完善国企利润分红机制),使改革进入实际的操作。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同时也要兼顾发展、稳定的目标。为此,需要通过立法赋予改革合法性,为改革创造完善的法治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这样才能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分配制度为社会进一步发展、改革注入新的动力。

  (以上内容来源于今天出版的《北京青年报》,作者:尹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