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关乎全局,重在落实
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是继5年前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之后,中国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又一份重要的指导性政策文件。由于这次的文件也为36条,故被称为“新36条”。
新旧“36条”存在几项大的差异,首先是涉及的范围,2005年的(36条)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2010年的新36条则是针对民间投资的,后者范围小一些。其次是新36条突出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如(民营资本若参加)交通铁路投资,有干线、专线和支线(领域)。第三是投资方式的不同,旧“36条”中多使用“允许、加强、帮助”这样的字眼,明显感觉非公经济在当时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新“36条”中则看到相关词语已经被换为“鼓励、改善和支持”,更能表现出国家对于非公经济推动经济持续发展重要作用的认可。笔者认为,新36条对一些领域存在突破性进展,这些领域主要有,金融、石油等,这类是民间资本长期怀有投资热情,已经活跃于外围和边缘的领域,而且行业本身也要求通过民间资本来激发活力的;其次是铁路、医疗、社会福利等,这类是行业本身的改革和发展进入瓶颈期,通过民间资本的注入,可以产生“鲶鱼效应”、为行业改革找到新路;还有的就是新兴行业,像文化产业、电信行业等。
新“36条”的新意是站在改革的角度上谈投资,在坚决贯彻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前提下,鼓励民建投资,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和必要的措施。当然,新“36条”的作用最终体现和融入到社会中去,关键还是落实。需要关注的是房地产行业,楼市泡沫带动下,使得大多数资源集中在房地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实体行业和高新技术领域资源逐步萎缩,最终带了的是中国经济的空心化。如果规范不好,形成经济体系的追逐财富分配,而不是创造,那经济的未来就会面临危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