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堂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林堂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以人为本和对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和家庭必须把学生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定期或不定期在学生中普遍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
第六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七条      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问题,积极与社会力量密切配合,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明确落实教师安全责任制,共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八条      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全体教师要密切注意校舍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并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条      学校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第三章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期末作为考评每位教师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对本校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第四章  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教育目标是: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级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班队课、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员工了解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来校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知识讲座,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班级要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初要组织专项检查,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一日安全常规制度。学校要对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二十七条  任何形式的集体性外出活动要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原则,要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循有关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八条  落实安全教育日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围绕确定的活动主题,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政纪处分。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考核每位教师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教师、学生在校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可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