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的《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本身是个不错的规定,对那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20种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并且对问责形式也作出了规定“问责的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这个规定还是很为百姓着想的,起码以后百姓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官员有了问责的依据。
不过,这个规定看到最后却让人很是泄气,因为它为那些被问责的官员“关上了大门却留了个窗户”。被问责官员可以有条件复出,而且复出的条件没有什么硬性的标准,完全可以通过运作实现复出。
“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在上面,找到合适你的工作就可以以“工作需要”让你复出,或者即使没有那些非你莫属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在你无所建树的时候说你“一贯表现不错”并且你有很棒的某某特长,自然复出也就是很容易的事情了。
如果各位官员都不是一脑子潲水油的话,完全可以找到足够的理由随时复出,这样的问责制度简直就是聋子的耳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