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中低收入者反倒成纳税主力?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显示,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89150人办理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同比增长12%,人均申报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纵观四年的申报数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左右。

   从这一组数字中,我们很容易解读到,中低收入者纳税额度占了当年所得税的2/3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国家维系较高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更多的是来自中低收入者。而富人阶层纳税仅占一小部分。这个事实,肯定是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才是效率。设立个人收入所得税,其核心是通过调节公民收入,特别是调整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积累社会财富,一方面增加公共支出,增加社会福利,着力改善民生;另一方面能够做到先富带后富。这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个人所得税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富人阶层,纳税的主体也好,纳税额度也好都应该占绝对力量。

    明确了这个基本的原则后,就不难发现,税法的硬伤之处,那就是,原本作为社会福利关照对象的中低收入却反而成了纳税的主力,而真正的富人却没有尽到与此财富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这么说并非空穴来风。一项研究表明,在社会贫富分化日趋加大的情况下,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富人财富的增加速度比全国GDP增加快将近1倍,富人财富的增加比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快84.4%,比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快1.37倍。万分之三富人的财富等于全国GDP的60%,而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只占有社会财富的少数。按照立法的公平价值,那么即便是最简单的感觉,也是富人应该纳更多的税,可现实呢?

   这个问题产生的根子在立法,但也反映到执法上。从立法的角度看,虽然立法的宗旨是以体现社会公平为首选,但是,在税基的确定、税率的变化、税收征管等问题上,还缺乏针对性的考量,这是法律本身上就有考量失当。其次,是执法问题,具体来说,就是税收征管管理不到位。一般来说,除了垄断性行业,其他工薪阶层都是中低收入者。工薪阶层相对来说纳税意识、渠道和方式都比较固定,因此,征收率高。相反,对于高收入群体,由于税收征管还有漏洞,因次,漏征、少征等情况比较普遍。这也使得收入高者没有按照标准纳税的缘故。

    但是,不论什么理由,让中低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确实不当。需要在立法上、执法上等层面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