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91)


  八、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

  (三)协议期限;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